宅家战“疫”,须警惕知识产权刑事风险


宅家战“疫”,须警惕知识产权刑事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们纷纷宅在家中,云娱乐、云购物、云课堂、云办公,宅出了网络世界一番繁华景象。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无处不在,云里流动着各类知识产权,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就会构成侵权,甚至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著作权不是“免费的午餐”

疫情防控期间,许多知识产权资源免费向社会开放,包括《维普中文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在内的多家学术数据平台,大量版权资料可以限时免费阅读和下载。湖北地区居民享受网络视听公益展播活动,可以免费观看多个互联网电视平台和网络视听网站平台中属于会员专享的电视节目,院线档电影《囧妈》《肥龙过江》等在视听网站免费播放。全国各地学生陆续宅在家上网课,人数超过2亿人,用于网课的资料包括ppt、讲师讲课的视频音频、家庭作业、模拟试题等等。网游市场是“宅经济”的主力军之一,以知名网络游戏《王者荣耀》为例,疫情期间其达到单日流水20亿元,去年同期仅为13亿元,其他网络游戏亦是同样受到追捧。

不过“免费开放”并不表示网络用户可以对作品无限利用,而仅仅是大众可以免费获取,用于个人欣赏、学习或娱乐。网课资料中大多数具有授课人独特的表达,能够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公众仅能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供学习使用。网络游戏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聚合,游戏程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角色、静态画面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配乐可能构成音乐作品,运行中的动态游戏画面可能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如果出于商业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否免费资源,下载或使用爬虫技术抓取他人文字、影视作品,再上传到自己的网站或公众号中传播,或者通过自己的网站提供链接,收取费用供公众浏览,或者在网站、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至于网络游戏,往往采用私服、外挂等手段侵权,非法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实践中以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均有,认识尚不统一,但尚无对侵犯其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进行处罚的刑事案件。

疫情期间,网课空前流行,除单独侵犯其本身所享有的著作权面临刑事风险外,打着“精选名师、名课、名题”的旗号,将他人的教育培训资料汇总成所谓《史上最好看电影集》《史上最有用习题集》传播牟利的也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确,若干作品经过具有独创性的排序和挑选可以形成汇编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使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就意味着,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汇编成果传播牟利,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不“在线”

疫情期间,在线办公如火如荼,高峰时在线办公人数达2亿人,因此平日里在企业局域网内流通的数据在疫情期间大量在公共互联网中流通。这些数据中不乏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相对开放、传播快、易复制等特点,在线办公过程中商业秘密可能处于相对不安全的状态。当商业秘密处于公开网络环境中时,远程办公系统供应商可能会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本公司员工可能会因为系统设置不完善越权访问到商业秘密,也可能因为原有的优盘不能接入公司涉密设备的规定因居家办公不能执行,而可以下载涉密信息。当然,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远不止于此。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在远程办公时,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对于合法接触或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来说,更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当的获取、披露或使用将会面临刑事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网店不是法外空间

疫情期间,线上购物空前繁荣,来自天猫的数据显示,“三八妇女节”前夕,消费力强势回归,该平台上雅诗兰黛、娇韵诗等10个国际美妆品牌销售业绩突破了上线天猫新品发布以来的最高纪录。线上销售成为了大多数“品牌”商品销售的主要渠道。由于线上购物需求激增,淘宝、京东等传统的电商平台之外,直播带货、微信朋友圈卖货等形式因为手续少、客流大也倍受欢迎。

随着《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且作出了相关配套规定,目前传统的电商平台售假情况明显好转。但非电商平台的视频类网站的直播带货或个人微信售货,因为缺乏相应规则和监管,容易成为制假售假的聚集地,面临商标犯罪的刑事风险。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立体商标等等,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享有专用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切勿使用他人商标,代销他人商品要了解货源是否正品。

对于货源,“我不听、我不看、我不问、我不知道”的心态并不能成为“我不明知”的理由,《刑法》规定的明知既包括已知也包括应当知道,如果存在货源供应商明显可疑、进货价格明显便宜、货品质量明显不符等等情况,销售者同样会被以“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追究刑事责任。


宅家战“疫”,须警惕知识产权刑事风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