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不能買?如何規避風險 為您詳細解讀

這幾年商丘的城市發展突飛猛進,城市化進程相當快,在城市日趨完善的情況下,房地產行業也隨之蒸蒸日上,而安置房作為舊城改造、動遷產生的補償性房屋也逐漸進入人們視野,其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市場。

對於有經濟實力的購房者來說,選擇好的小區,好的服務肯定是首選,但是對於有購房需求但是資金不寬裕的購房者來說,安置房也是一個選擇。那麼安置房值不值得買,有哪些種類、以及購買後有哪些風險,以及如何儘量規避這些風險。今天胖丁來給您分析一下。

安置房能不能買?如何規避風險 為您詳細解讀

第一部分:安置房性質

安置房粗略可分為政府安置房和開發商安置房

政府安置房:像開發日月湖、古城、高鐵站等由政府負責建設的異地安置住房。

目前商丘安置房幾大板塊

高鐵安置房、古城安置房、日月湖安置房、城區安置房

其中高鐵新城安置房面積最大,

日月湖安置房很多已經建設完成,古城安置房主要分佈在南部新城(信華城南邊)、西部西城(古城西門去往寧陵路上。)

開發商安置房:開發商開發的商業住宅,需要佔用原居民用地,為了補償居民所建的安置房。

兩者之間的區別:市政建設修建的安置房,價格較低產權屬於個人所有,這類房子一般為集體所有,無法辦法個人名下的產權證,因此無法交易。

開發商拆遷的,通過其他途徑為購房者買的安置房,這類安置房和商品房沒有區別,屬於安置房的私有財產,也沒有轉讓期限的規定。如果購房者選擇這樣的安置房是很容易交易的,但房東出售這類房子的時候已經是二手房了,購房者要注意看清是否辦理了產權證。如果是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買的話,要認清五證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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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交易風險

由於安置房普遍價位較低,部分預算緊張的購房人員也會選擇安置房,這裡暫且不提戶型、綠化、物業等前提,因為購房預算在那兒放著。

風險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一、沒有產權證:這類主要是政府安置住房,這類房子無法辦理產權證,只能合同購買,而且由於這類房屋在分配上或者家庭關係上有時候比較複雜,所以會產生潛在風險。

二、開發商安置房,這類房子按正常來說是能夠辦理產權證的,但是由於開發資金等各種原因,拖的時間比較長。有好多現在已經交房的安置房,暫時無法辦理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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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如何規避交易風險

由於政策要求,現公證處、包括律所一般都不再辦理房產交易中的合同公證事宜,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合同的簽訂當中一定要謹慎,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是屬於合同買賣,也是受到《合同法》保護的。

1、 在籤合同時首先賣方主體要準確。

舉例說明:比如X村張某在拆遷過後,補償三套住房,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張某分得兩套住房 A房和B房,其兒子分得一套C房。其中張某決定把B房給女兒,則時女兒決定將此房屋賣掉。你在購買的時候籤合同主體對象應該是戶主張某,而不是其女兒。

2、 同樣的情況如果小孩出來賣房子,比如小孩年齡較小,這個時候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讓他的父母知道並在合同上簽字。即使這個房子的主體是小孩的。

3、 安置房房屋主體如何認定,政府安置住房在分配時一般都有分房條,這個分房條是由多方簽字蓋章的,以這個作為其交易主體,如果見不到分房條,我建議此協議不要簽訂。

4、 合同條款中間一定要讓賣方聲明此房無糾紛、一房多賣、無抵押等情況,因為這類房子沒有登記或轉移記錄,所以有些東西無法保障,只能通過約束房東,簽訂前置聲明。

5、 對於老舊小區不建議購買,後期如果存在拆遷情況的話,其受益主體仍為原房東,雖可在合同中聲明,但如因拆遷賠償數額較大等原因,很容易造成原房東反悔,而且房子的原始證明材料均為原房東,在後期拆遷過程中,相關的手續作為第二買受人是無法去辦理的。

安置房能不能買?如何規避風險 為您詳細解讀

第四部分:胖丁建議

在購買安置房時,交易主體是第一要務,如果交易主體不對,可致合同失效,到時候造成損失追悔不及。在實際工作當中,胖丁也接觸到一些相關案例,一個女士姊妹四人,兩個哥哥,一個妹妹,老太太名下三套房子,給兩個女兒各一套,在交易過程中,知悉房子原所有人歸屬老太太,由於老太太年事已高,無法出門,所以合同的簽訂就比較麻煩,也不方便到老太太家去,這個時候主張,讓老太太簽訂贈與合同,將此房屋具體到樓棟、單元、門牌號贈與準備賣房的女兒,然後對此贈與合同進行公證,這個是允許的,這時主體發生變化,這時再與女兒簽訂買賣合同。

其實有錢誰也不想買安置房,既然決定買了一定要把風險控制住。

再次提醒,對於安置房再次出售的不建議購買。除非能與原房東簽定三方協議。

房子是生活的保障,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胖丁說房,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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