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要的~都在這裡……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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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

我公司是國家發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然後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02問:

我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於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請問,我們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03問:

我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政策。我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由於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了,因此,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後,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04問:

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運輸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於1月份取得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近期難以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能不能先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再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據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隨後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


05問:

我是一家生活服務公司的會計人員。我們公司2020年1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可以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們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若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8欄“免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9欄免稅項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欄次。


若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


適用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06問: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徵增值稅政策規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銷售額50萬元,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由於你公司1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只能在2月份及以後屬期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應將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記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據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開具了對應紅字發票,並重新開具了普通發票,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紅字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由於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衝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後期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後,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複計入。


07問: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徵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我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徵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並繳納了稅款,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徵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1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1-2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徵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08問:

我公司是一家汽車廠,近日擬向湖北省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用於防疫,請問如何享受消費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自主進行消費稅申報,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無需辦理稅收優惠備案,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點醫院捐贈中輕型商用客車用於防疫,自主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即可享受免稅優惠,不需要辦理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應將捐贈中輕型商用客車用於防疫的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好,以備查驗。


09問:

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了一批汽油,用於防疫車輛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徵稅銷售數量申報消費稅,請問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贈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如果在2月納稅申報期已按照徵稅銷售數量申報了消費稅,可以選擇在2月納稅申報期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如果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已繳納,你公司可以申請辦理退稅或者抵減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時,需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10問:

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揮部捐贈了幾輛小汽車用於防疫指揮調度,2月初已按照徵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請問是否還可以享受消費稅優惠?後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贈小汽車是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你公司2月納稅申報期已按照徵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的,可以選擇在2月納稅申報期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對於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消費稅稅款,你公司可以申請辦理退稅或者抵減以後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時,需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11問:

近期,我公司與一家日本企業合作新項目,擬出口一批貨物,需要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以便申報辦理出口退稅,但因疫情期間交通不便,無法前往稅務機關辦理。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操作才能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後即可為你公司辦理備案,並會盡快通過網絡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備案辦理結果後,即可繼續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END-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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