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羲之《十七帖》譯註(一)

王羲之傳世作品很多,若論流傳有緒和傳真程度之高,除了《萬歲通天帖》所收《姨母帖》和《初月帖》等墨本之外,就應屬刻本《十七帖》了。唐代張彥遠《法書要錄》中之《右軍書記》一文開宗明義,第一段所記述的就是此帖情況:“《十七帖》長一丈二尺,即貞觀中內本也。一百七行,九百四十二字。是烜赫著名帖也。太宗皇帝求購二王書,大王書有三千紙,率以一丈二尺為卷,取其書跡及言語以類相從綴成卷。”“《十七帖》者,以卷首有十七日字故號之。二王書,後人亦有取帖內一句語稍異者補為帖名,大約多取卷首三兩字及帖首三兩字也。”

後人根據《十七帖》自然段落,分為二十九帖(也有人根據內容分為二十七帖或二十六帖),由於是當時的書信集,涉及當時的時代環境和特殊對象,又常用習慣語和省略語,故翻譯比較困難。所以,譯註多采用意譯,並對原文省略部分及背景情況儘量補充說明。

王羲之《十七帖》譯註(一)


(傳)王羲之《郗司馬帖》

郗司馬帖

原文:十七日先書,郗司馬①未去。即日得足下②書為慰。先書以③具示,複數字④。

註釋:

①郗司馬:此信前人皆以為系寄周撫。郗司馬,即郗曇,字重熙。郗鑑之子、郗愔之弟;王羲之妻郗璇仲弟、王獻之前妻郗道茂之父。會稽王司馬昱以撫軍大將軍輔政,引曇為司馬。

②足下:古代下對上或同輩之間的敬稱。

③以:同“已”。王羲之書中“已”多書為“以”字。

④複數字:從此信看,前信中已告周撫郗曇到某地去(可能是帶信給在某地的信使),後未去成,故此處補告。應成一先生將末句斷為“先書已具,示覆數字”。“具”字釋為信已寫就,尚未送出,即得來信。現錄以參考。

譯文:十七日已先有書信送來,郗司馬(郗曇)未去。即日得到足下書信,甚感欣慰。(我想說的意思)前來書信中都已講了,現在再簡單補寫幾個字。

逸民帖①

原文:吾前東②,粗足作佳觀。吾為逸民之懷久矣,足下何以方③復及此似夢中語耶!無緣言面為嘆,書何能悉?

王羲之《十七帖》譯註(一)


(傳)王羲之《逸民帖》

譯註:

①逸民帖:包世臣以此帖為寄郗愔,理由是郗愔與羲之“同具逸民之志”。“吾前東,粗足作佳觀”,王弘撰、津田鳳卿、應成一等皆謂“佳觀”指會稽自然風景優美。疑誤。郗愔既同羲之一樣有“逸民之志”,作“夢中語”則不合其思想狀態。而吾“前東”(辭官以前)和辭官以後,自然風景不會有大的變化。故“佳觀”者,當指其為內史的政跡而言。我意此書仍可能系寄周撫。周撫因不理解羲之為何辭官為民,而有微詞。羲之向他解釋辭官為民之意早就有了,並以路遠不可能當面解釋清楚為憾。

②東:指會稽,會稽在首都建康之東。《晉書》中“東土”“東中”等皆指會稽,這是當時的習慣用語。羲之永和十一年(355 年)辭官不仕。此帖應書於辭官後不久。

③方:有人釋為“等”字,因字形相近難辨。譯文:我以前在會稽任內史時,政跡可以說相當不錯。(但是)我想辭官做平民的想法很久以前就有了。足下為何在談到此點時好像說夢話一樣呢?沒有機會當面解釋為憾。(這樣複雜的事情)只靠寫信哪能說得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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