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債後協議離婚放棄財產 債權人可主張轉讓行為撤銷

【案件回放】盧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後,生育子女莫麗、莫益(均為化名)。2014年5月,在辦理位於北京市某商貿中心商住樓XXX號房屋房產換證時,盧某表示放棄房屋產權,辦為楊某個人所有。2016年4月至11月間,盧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付京平借款,借款期屆滿後,盧某以沒有能力還款為由,拖延還款,付京平於2018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盧某償還借款,並要求楊某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為被告盧某個人債務,故作出判決:被告盧某償還所欠原告付京平借款547998元及利息共計687493.36元。判決生效後,盧某未履行判決書義務,付京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登記在楊某名下XXX號房屋中盧某應享有的份額強制執行。經查,盧某與楊某2018年4月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將XXX號房屋明確歸楊某一人所有;將位於某新村自建房屋中盧某應享有的份額轉讓給莫麗、莫益。付京平認為盧某惡意轉移財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上述房屋分割的約定應為無效約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盧某XXX號房屋及某某新村自建房屋的轉讓行為。庭審中,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交涉案房屋屬於被告楊某、盧某所有的相關證據,故無法查清該房屋的權屬問題,在房屋權屬無法查清的前提下,原告主張被告楊某、盧某對該房屋的處分行為屬無償處分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張,缺乏前提基礎,無法令人信服。遂判決:駁回原告付京平的訴訟請求。付京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撤銷一審判決,對付京平的主張予以支持。

借債後協議離婚放棄財產 債權人可主張轉讓行為撤銷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歸納起來,本案的爭論焦點為:房屋是否屬於盧某和楊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從《離婚協議》看,約定盧某和楊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某商貿中心商住樓房屋一套,離婚後歸女方所有;共有位於某某新村自建房屋一棟,離婚後歸女兒莫麗、兒子莫益所有。從約定的內容來看,盧某和楊某在協議離婚時均認可涉案房屋是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付京平在借款給盧某時並不知道該約定。盧某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付京平造成損害,對其行為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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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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