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這裡的“事實”要講證據

人民法院審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要遵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原則,這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可以說絕大多數人都不會陌生,但這裡的“事實”可能並不是你說了解的那個“事實”。


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這裡的“事實”要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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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的理解這個“事實”,我們來說一下小案例。


張某與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兩個人是從小學時代就認識。但雙方也產生了經濟糾紛,張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張某稱,雙方繫好朋友,李某經常找他借錢,來來回回一共借了8萬,但雙方關係比較好,沒有讓李某出具借條。

李某則辯稱,自己並沒有借過張某的錢,銀行轉賬記錄的錢,其實是自己經常出國,張某找自己代為購買東西的錢。

按“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人民法院應該依據哪個“事實”呢?張某和李某誰說的才是事實呢?人民法院如何來判斷呢?你肯定會說:“證據”。但有證據就一定是真實的客觀事實嗎?

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這裡的“事實”要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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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張某說的是“客觀事實”,並提供了李某出具的借條或雙方的借錢時的聊天記錄。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就依法判決李某還錢。這個時候就是案件處理結果最公平和也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如果張某沒有提供證據,反而李某提供了一些證據,讓法院認定了這些錢是張某委託李某買東西的錢,但其實張某的確委託過李某買東西,但錢是另行支付的,只是沒有證據。這個時候,法院一般都會認定李某沒有借錢,從而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這個時候,案件的結果就不是那麼理想了。但從法律上講,也是公平的。

也就是說“以事實為依據”這裡的“事實”其實是指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我們就簡稱“證據事實”。而事情真實發生的過程我們稱為“客觀事實”。

我們在訴訟過程中追求“客觀事實”與“證據事實”的高度統一,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達到兩者統一。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判斷到底是原告說的是“客觀事實”,還是被告說的是“客觀事實”,於是法律便規定了,“證據事實”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證據事實”就是“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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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在日常經濟和生活中,特別是經濟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證據。俗話說“先小人,後君子”,只有留存好了證據,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有有效的維護權益。比如:在朋友借錢時,該出借條還是要出借條,借款應該轉賬支付;再好的生意夥伴,合同還是應該先簽訂,約定好相關事宜;工程中施工中有加項,施工人應該及時要求甲方簽單;供貨後要及時與買方對賬,留存對賬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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