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用忽悠達成拒賠


本篇要講述一個以“腦膜瘤”騙保的案例。


腦膜瘤是起源於腦膜的顱內腫瘤,絕大多數腦膜瘤為良性。1614年,瑞士解剖學家Felix Plater首次描述了腦膜瘤。1922年,美國醫學家Harvey Cushing將這類腫瘤命名為“腦膜瘤(meningioma)”,並沿用至今。


健康險的理賠有個特點:越是“拖得起”的疾病越容易成為騙保標的,例如“經典”的甲狀腺癌和乳腺癌。腦膜瘤同樣屬於這類疾病,因為大多數腦膜瘤生長緩慢,可持續多年而沒有引起症狀,或早期僅表現為慢性頭痛、視覺模糊、聽覺下降、嗅覺喪失等主觀症狀,外界難以覺察。因此,腦膜瘤的“帶病投保”,保險公司要獲取證據達成拒賠是非常困難的。


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用忽悠達成拒賠


2016年5月,保險公司收到一份重疾險的理賠申請,申請保險金60萬元。保單投保時間是2015年12月23日,等待期90天。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父親李斌(化名)。投保前沒有任何異常病史告知。


被保險人李揚(化名)是一名16歲的學生。因“左眼視力下降一週餘”在上海HX醫院神經外科就診。入院時間為2016年4月5日,住院期間MRI提示為“腦膜瘤”,4月11日開顱行腫瘤切除術。符合重疾險“良性腦腫瘤”的賠付標準。


上海HX醫院的病歷記錄了被保險人“視力下降一週餘於外院眼科就診,眼科檢查無異常”。保險公司聯繫投保人李斌詢問“外院”指哪所醫院,他僅告知是帶兒子去眼鏡店配眼鏡,且不願意提供眼鏡店的具體地址。


按照醫學常識,腦膜瘤從發生到發病通常需要一段時間,而被保險人李揚在保單承保後僅104天就入院治療。可疑的跡象使得保險公司開啟了調查程序。


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用忽悠達成拒賠


第一遍大範圍醫院排查並沒有找到切實的證據。門診記錄方面,當地與李揚同名同年齡的患者很多,但是比對下來與被保險人的就診情況均不符。


保險公司放棄將年齡作為篩查條件,轉而將重點目標鎖定在被保險人住所附近的兩家大型綜合醫院,時間段鎖定在投保前6個月和投保後3個月之間。


最終,保險公司發現一名“李揚”於2015年12月19日在DQ醫院眼科就診,又於2015年12月21日在該院的神經外科就診,與被保險人病情所應有的就診行為非常符合,同時這兩個就診日期剛好臨近保單的投保日期。


DQ醫院的“李揚”年齡40歲,與被保險人李揚年齡不符,該院也沒有保存電子門診病歷,所以差點成了漏網之魚。由於就診信息和被保險人李揚相匹配,保險公司想進一步核實其身份。


可是該怎麼核實呢?


“李揚”在DQ醫院登記有一個手機號碼,與李氏父子的手機號碼不一致。保險公司假冒DQ醫院醫務科工作人員,撥通了“李揚”登記的電話號碼。


接聽者是一名中年男子,稱自己名叫李良,並稱2015年12月19日在眼科就診時曾做過CT和MRI,均提示異常,所以21日繼續前往神經外科就診。當進一步問他為什麼以“李揚”的名字就診時,其回覆當時是隨便寫的,然後直接掛斷了電話。


李良雖然沒有說出和李氏父子的關係,但是同樣的姓氏和病情,讓保險公司高度懷疑本案是“冒齡就診”。可是沒有直接證據,要如何達成拒賠呢?


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用忽悠達成拒賠


保險公司直接約見了投保人李斌。


李斌一開始極不配合,且態度囂張。保險公司告訴李斌已經查到其兒子李揚投保前在DQ醫院就診,比對了DQ醫院和上海HX醫院的影像學報告,認定都屬於李揚本人。目前已經掌握了足夠證據,準備移送公安機關……腦膜瘤是預後良好的疾病,要為兒子的未來著想……


經過半個小時的較量,投保人李斌的心理防線被攻破,承認被保險人李揚“帶病投保”,而李良是自己的親弟弟。李斌表示願意撤銷索賠、解除保險合同、不退保費。只要保險公司不“報警”就行了。


未成年人的保險拒賠,常常會讓人陷於情與理的較量中,這種事例非常多。實際上目前的少兒保險價格並不高,大多數家庭都能承受得起,為什麼不趁健康及早投保呢?


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用忽悠達成拒賠是一種“高級玩法”。衍生出來的具體方式也五花八門,但是這種玩法有時會被濫用。


作為普通消費者和保險從業人員,應該更多地關注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倒逼其不斷規範和進步。


無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用忽悠達成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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