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車位月租費合理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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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是小區公共的,由全體業主決定是否收車位月租費,收取的月租費是小區業主共有的,但物業可以拿取人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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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業主,在購買了住房的同時還購買了小區停車位。入住以後發現,每個月不僅要交納物業管理費,另外還要交納購買的車位管理費。

買了車位的業主就不明白了,車位都已經花錢買了,自己也已經交納了物業管理費,為什麼還要交車位管理費呢?這樣合理嗎?車位管理費不包含在物業管理費裡面嗎?

購買了小區停車位

為啥還要交車位管理費呢

實際上,不僅小區的公共區域需要人管理,停車位也是需要人管理的,構成小區車位管理費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管理服務人員的費用;

(2)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車位管理費規範稱呼是汽車停放費。汽車停放費包括用於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物業服務費裡面

為啥沒有包含車位管理費

首先,一般住房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位的管理費是分開的,住房物業服務費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的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業主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由於購買了住房的業主並不一定都購買了停車位,如果將停車位的車位管理費用放入到物業服務費中,那麼對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是不公平的,所以停車位管理的費用一般不包含在物業服務費裡面。

收取車位管理費

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來說,小區的停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有個人產權證的和租賃停車位的。租賃停車位的租賃費實際上是分兩部分:車位租賃費和車位的物業管理費。有個人產權的停車位的費用則只有車位管理費。

但是,不管哪一種都會收取車位管理費。

那麼,收取車位管理費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收費的相關約定: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現在,商品住宅內車位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價,由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協商方案,經業主大會通過,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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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區收車位月租費是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

以我們山東青島為例,物業收車位月租費需要分情況對待。老小區物業就沒有權利收車位月租費,因為老小區公共場地屬於全體業主。而現在的小區,公共場地往往是開發商,建築商預留建築用地,規劃圖紙上有車位預留或者地下車庫。

像下面這種惠州小區,物業收車位月租費就往往合情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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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說是不合理的!因為買房時,公共區已經分攤在房價裡了,業主應該有公共區域的無償使用權,而物業並沒有公共區域的所有權,而使用權則是由業主委員會授予的。但物業可以對公共車位的車收取一定的監管費,對車輛的安全和擺放位置進行優化管理。所以我個人認為,收監管費合理,收車位月租費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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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來說,情況不同,答案也不同。

大家知道,通常情況下,車位有兩種,一種是制式車位; 一種是小區路邊車位。

制式車位也有兩種情況,一是共用車位; 一是私人出過資,有個人使用權的車位。

有個人使用權的車位,物業沒有收費權,如果業主委託物業看管,可視情收取費用,但必須對車主負責,出現被盜,損傷,物業應負責任。

共用車位,路邊臨時車位,屬業主公共所有,物業不可據為己有,收取業主停車費,這無異於放牛娃拿主人的牛去出租,並收取別人的租牛費。是不合理的。但是,可適當收取看管費和秩序維護費。一旦收費,就要對車主(業主)負責,出現碰擦,盜車物應負責。

費用收取多少,應只收看管和秩序維護費,不可收佔位費。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委會確定。當收費含佔位費時,應歸業主所有,物業只是代收。

無論哪種收法,都必須徵得業主的同意,而不是物業說怎麼收就怎麼收,宣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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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明確車位的產權的問題,地上的車位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產權,物業是無權收租金,但是從換個角度,物業可以適當收一些管理費,這樣車子就不會亂停亂亂放,小區環境也可以更美觀些。同時管理費可以用於小區的管理。

地下車位,地下車位一般也分產權跟人防工程,產權車位要租用車位付租金這個很好理解的,畢竟也是人家投資,收取租金理所當然。人防工程的,原則上不允許對外出售跟出租,這樣能保證在特殊事情可以很好的利用起來,但是現在好多物業,都把人防工程對外出租,一般也只收一個管理費(產權車位出租是要交租金跟管理費)

總的來說,如果物業將車位出租所得收入,用於小區的物業管理,使得小區更加美觀,便利。這樣小區物業環境整體得到改善,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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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合理就合理唄。糾結這事幹啥,為一個幾百塊錢生氣上火幹啥,有這功夫多掙點錢,完善完善自己才是正道。我們小區物業費一年五萬多,有的業主就說物業的服務與收的錢不匹配就不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了,最後不還的交嘛。相反的,我們小區住著欽差大臣,給物業錢都不要並且每星期派五個人去給收拾衛生掃院子。這個世界沒有那麼多合理的事,把精力多用在提高自己才是正道。世界在發展在進步,但社會法則一直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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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不能收,誇界拒繳。

首先產權搞清楚。主僕搞清楚。

一般小區公共面積歸業主共同擁有,由業主委員會同物業共同管理,在公共(共攤)面積上產生收益(產生支出損耗)歸業主,物業收取其中部分管理費。

物業公司只能必須按《物業法》法定內容進行收費。

物業以為業主提供所需服務為工作責任範圍。不能誇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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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物業服務合同裡面有沒有這方面的約定,有約定,那就表示全體業主授權給物業服務公司,收費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是這個外人(物業公司本質上就是個外來者)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定位,把自己看成是管理者,而不是服務者。這種是非不分職責不清的企業,是根本不可能做好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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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位歸屬開發商所有,你在購買車位或租用車位時是在向開發商付款,有部分開發商會將車位的買賣和租用事宜委託給物業進行代辦,但收費主體還是開發商(大部分錢都讓他們拿走了,物業只會得到一定的代辦費用)

然而在你日常使用車位時為你提供車位保潔服務,安全巡視服務和地下車庫公共設施維修的卻又是物業公司,所以物業會對車位在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一般每月100元左右,所以物業收服務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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