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宣傳其他單位信息遭到公司辭退,“兼職”需慎重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公司員工流行起了兼職,利用業餘時間從事了第二種職業。例如:賣化妝品的、賣鞋的、賣保健品的、賣課程的等等,翻開朋友圈看到五花八門的銷售產品。

微信朋友圈宣傳其他單位信息遭到公司辭退,“兼職”需慎重

那麼兼職合法嗎?

首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一銷售總監在朋友圈發佈其他公司的產品信息,公司以此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並且拖欠此銷售總監4個月的工資差額。銷售總監一氣之下給公司告了,要求補發4個月的工資差額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000元。

公司認為他是存在兼職或者任職行為,而且雙方簽訂的薪資協議約定,不得發佈除本公司經營產品以外的任何產品(包括微信、微博、電子郵件等任何對外宣傳的途徑),一經發現,公司立即開除。單位發現他發佈信息長達一年多,而且公司有截圖為證。

微信朋友圈宣傳其他單位信息遭到公司辭退,“兼職”需慎重

銷售總監認為:在微信朋友圈是幫朋友轉發,沒有任職兼職,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了一審和二審的波折過程、雙方舉證、質證、最後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能足以證明此員工在其他單位任職,兼職。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系違法解除。所以公司應支付此銷售總監的勞動合同賠償金和應按照工資標準支付期間的工資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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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所以承擔不利後果。並且法官並不完全認可該公司關於完全禁止員工兼職行為,認為員工的兼職僅在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時,企業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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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員工可以兼職嗎?

《勞動法》沒有對兼職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及第四款規定: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所以作為員工,從事兼職的話要達到用人單位的績效標準和出勤要求,兼職工作不要與公司產生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微信朋友圈宣傳其他單位信息遭到公司辭退,“兼職”需慎重

兼職可以保證一部分個人的收入,一般企業是不會完全禁止的。但是作為員工,做任何事情一定要適度,別因小失大,最好利用上班以外的時間。

如果上班時間兼職的話,屬於“幹私活”,用人單位有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兼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影響的話,企業提供了充分證據,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的。所以作為員工一定要“且行且珍惜”,不要丟了西瓜撿芝麻,為了賺點外快丟了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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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本人從業人力資源經驗十年以上,每年有過上萬份簡歷瀏覽、招聘能力極強,精通勞動法,薪酬運營能力、員工關係能力。專注於人才發展。歡迎大家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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