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权益不经过另外产权人的同意进行转让公证可以吗?

邹锁俊开讲堂


我给你的答案是:1.江奶奶作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人,且在法律上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另两位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单独进行捐献公证。因为她捐献的是属于自己的份额即老洋房的二楼,这种捐献具有法律效力;2. 第二个问题:江奶奶将自己的房子捐给国家了,从法律上来讲,这栋老洋房永远不能出卖了!倒是错误的说法。因为江奶奶的另外两个外甥,作为老洋房的共有产权人,完全可以出售自己的份额即该老洋房的一楼和三楼,前提是只要有人愿意购买。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能力购买老洋房的人,不可能考虑去买一个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子。因为一旦买下,岂不等同于自己和国家形成共同共有,等同于买了一栋共有产权房?3.在大上海,这类老洋房基本上全部划入文物保护范围,产权可以自由交易,但房子的修理修缮等,均需要报批,否则就构成违法,甚至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十里上海滩,这样的房子很多,而且有很多产权人,甚至一个楼梯间都有可能有一个乃至几个产权人。所以,这类房产的产权比较混乱,交易起来比较麻烦。但这类房子的最大好处,就是有一个比较大的院子,且建筑多是欧式风格,因此交易金额较高。像电视剧中的这类价值5000万的老洋房,算是比较低的,目前价值几亿的都有。


税务律师菅峰


如果这是买卖交易普通共有产权住房的话另一个产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共同财产的赠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单方赠予只能将自己所有的部份赠予。不能将他人的部分进行赠予,房产赠予不经共有人同意,无法变更房产所有权,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可能给办理产权变更。

必须在共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共有房产赠于别人。



关于出售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出售共有房产,未经按份共有的三份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或者未经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

但这只是《物权法》基于共有关系的处分权所作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还要参考很多其他因素,比如购买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在未经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符合以下情况的,是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的:

1、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房屋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该房时,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买受人为善意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共同共有人,出售该房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但买受人为善意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共同共有中最常见的就是基于夫妻关系,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后,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案子很多,有的是因夫妻闹矛盾,一方确实隐瞒了另一方,有的则属于房价上涨后想反悔,以配偶不知情为借口要毁约。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如果购买人确实属于善意购买,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那么如何判断购买人是否构成善意呢?

这要综合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及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来判断。通常看来,至少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购买人应该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购买人在购买该房产时,应该处于善意状态,即应该不知道有其他共有人、或不知道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卖方有权出售。


楼市未来


共有产权不能直接转让其持有的房产份额 因为其他产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亲属之间赠与、遗赠包括继承是不受此限制的


行走的丽酱


不可以。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按例共有,不能单方面处置,不论是何种处置必须经过产权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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