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味”——勿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红线

前言

正当2012春节来临,举国上下充满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时,新冠肺炎疫情以"人传人"的态势从武汉爆发迅速席卷全国,给全国人民的工作生活及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新冠肺炎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新冠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因而野生动物具有引发新冠肺炎的危险,尽管到目前为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确切原因尚未正式公布,但此次疫情与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直接相关似乎已成共识。乱捕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这个突出问题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时间,为防止此类重大灾难性事件的重演,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以严格的立法形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断由野生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新冠肺炎疫情终于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对各种非法交易、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禁止并给予严厉打击。

我国法律对非法食用、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一系列行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该《决定》以前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本文拟以该《决定》的出台为背景,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非法猎杀、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何规制?

第二、《决定》从哪些方面弥补了我国在打击乱捕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方面的制度空白?

第三、《决定》出台后,出现类似乱捕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可能涉嫌我国《刑法》哪些相关罪名?

法规链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野生动物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完全适应未来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需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来看,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它们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导致监管出现空白。

2、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看,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范围方面,仅限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食用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3、存在制度漏洞。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决定》如何填补我国在乱捕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方面的制度空白?

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4、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5、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决定》出台后,乱捕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可能涉嫌哪些相关罪名?

对引发本次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各种非法捕杀、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可能涉嫌以下几个罪名:

1、非法经营罪。

为了野生动物资源永续利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明确了我国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使用实行准入制度,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实行狩猎许可制度、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制度。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需经许可经营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可以认定虽然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从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考量,可以将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评价。而新冠肺炎即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故也应是该罪的规制对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具有引发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行为即可定罪。新冠肺炎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新冠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因而野生动物具有引发新冠肺炎的危险,故从这点而言,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具有潜在的引发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法律依据:

(1)《刑法》第 330 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管辖追诉标准(一)》)第 49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野生动物必须是上游犯罪人非法狩猎所得。

二是收购人必须明知野生动物系非法狩猎所得。

三是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2)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而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结语:

由于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下一步我国将统筹开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及完善工作,包括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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