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後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稅務總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充分吸納修改完善後,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年度彙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徵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曆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於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週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彙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彙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為便於公眾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彙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第二,年度彙算之所以稱為“年度”,是指僅限於計算並結清納稅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後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時僅需要彙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彙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為什麼要做年度彙算?

一方面,年度彙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比如,有的納稅人由於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在平時沒來得及申報享受;還有一些扣除項目,比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支出金額是多少,這些扣除都可以通過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辦理。為此,《公告》專門在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彙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既有平時可以扣除但納稅人未來得及申報扣除或沒有足額扣除的,也有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的扣除,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彙算,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預繳稅額大於全年應納稅額,就要退還給納稅人。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開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但由於實踐中的情形十分複雜,因此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比如:年度中間,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波動過大或時斷時續,在收入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規定預繳了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的收入額總計還不到6萬元,減去全年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後,按年計算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平時已預繳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退還納稅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彙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財稅公告”),細化明確了免予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公告》第二條則根據這些規定,列明瞭無需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彙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辦理情形範圍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彙算。如果納稅人自願放棄退稅,也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曉怎樣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確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辦理的條件,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額等情況告訴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可以登錄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明細記錄;三是辦理年度彙算時,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信息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依據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例: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彙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納稅人於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徵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彙算足額扣除後,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從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國務院對2019年度彙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並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等。

五、納稅人應在什麼時間辦理年度彙算?

依據稅法規定,《公告》第五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提供涉稅諮詢,解決辦理年度彙算中的疑難問題,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考慮到多數納稅人主要從一個單位領取收入,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為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指保險營銷員或證券經紀人)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如納稅人向這些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這樣有利於繼續發揮源泉扣繳的傳統優勢,盡最大努力降低納稅人辦稅難度和負擔。同時,稅務機關將為扣繳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扣繳義務人為本單位職工集中辦理年度彙算。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彙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同時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扣繳義務人,並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年度彙算。選擇這種方式,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託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扣繳義務人或者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辦理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納稅人可通過什麼渠道辦理年度彙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彙算的渠道。為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稅務機關還將按一定規則給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因此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使用網絡渠道辦理。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者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各省(區、市)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並向社會公告。納稅人如選擇郵寄申報的,需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將申報表寄送至相應地址:有任職受僱單位的,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僱單位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寄送至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同時,為避免因信息填報有誤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納稅人應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信息,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繫方式等關鍵信息。為提高辯識度,寄送的申報表,建議使用電腦填報並打印、簽字。

八、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需要提交什麼資料,保存多久?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第八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一般只需報送年度彙算申報表。如果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併報送修改或新增的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於後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代辦的扣繳義務人需將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納稅人向哪裡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彙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彙算申報並負責處理年度彙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比如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進行必要的審核,給納稅人辦理退稅等等,並非等同於年度彙算“物理上的辦理地點”。比如,納稅人若通過網絡遠程辦理年度彙算,則可以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在辦公室、家裡、旅途中都可以辦理,但要在信息系統的提示幫助下,按照《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在辦稅軟件中正確選擇稅務機關並向其提交年度彙算申報,以便稅務機關更好提供服務並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實際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1)居民個人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居民個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主要考慮是,上述判斷標準清晰確定,且能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上為納稅人提供就近辦稅的便利,而採用居住證的確定原則,還便於同納稅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事項相銜接,有利於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政府各部門共同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二是若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彙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則可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彙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彙算後有應退稅額,則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只要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即完成了申請提交。稅務機關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後即可為納稅人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個人銀行賬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稅款不能及時、準確退付,納稅人一定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因月度間工資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發性被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申請退稅。同時,為讓納稅人方便獲取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需要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稅務機關後續將會推出一系列的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公益廣告、網上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幫助有需要的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彙算。

同時,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彙算,避免出現扎堆擁堵,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如納稅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確不方便在此時間段內辦理的,可在法定年度彙算期內,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

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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