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於經濟高速發展,汽車價格又普遍下降。因此“購車代步”已越來越普遍。汽車越來越多但是停車位卻是越來越緊張。有些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位甚至只賣不租,搞的許多人越來越有怨言。
那麼開發商是否有權利出售停車位呢?
這的分幾種情況,有些開發商是完全有權利出售的,有些停車位開發商是不能出售的,甚至有些停車位本來就屬於業主的!下面就這三種情況給大家講講。
1、可以出售的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係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係。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係,不是主物與從物關係,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因此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出售停車位。
2、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的
將人防工程改成地下停車位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因此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屬於產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殊類型車位,但既然有使用權,則也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
3、屬於業主的
我們認為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上面簡單羅列了地下車庫權益的歸屬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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