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說法第6期


都是標籤惹的禍 | “欣”說法第6期

旁白: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收聽《“欣”說法》欄目,該欄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級版,由上海一中院新聞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機關團委聯合打造,每月圍繞一個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主題,以嶄新的形式,向公眾傳播法律知識。進口商品五花八門,全靠標籤識別一二,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食品標籤那些事兒。



【案情再現】

進口商:大促銷,大促銷,韓國進口木糖醇,物美價廉,買不到吃虧。

小美:給我來十瓶,最近懷孕了,就愛吃這些。

進口商:美女真有眼光,我們再送你一瓶。

一週後

小美:這木糖醇裡含有蘆薈,你們怎麼沒寫明不適合孕婦食用?

進口商:配料表上已經註明有蘆薈了啊,我們的產品都是檢驗檢疫合格產品,一定沒有質量問題。

小美:我這個孕婦要是吃出問題了,你們能負責嗎?我要賠償,你們這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進口商:你現在不是好好站在這兒呢嗎,你這是敲詐勒索,我們食品都是安全的。

小美:那就法院見吧!

旁白:一瓶蘆薈味的木糖醇,一張沒有注意事項的食品標籤,進口商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我們聽聽欣法官怎麼說。

欣法官:產品標籤是消費者瞭解產品的最主要途徑,其標註應當真實、準確,如實反映產品的各項信息,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本案中,涉案產品中含有蘆薈,根據相關法規,在標籤中應標註“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但涉案產品未標註上述字樣,明顯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應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口商是將進口食品進口至境內的責任主體,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口食品安全與否,比普通經營者負有更為嚴格的查驗、審核義務。現進口食品的標籤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嚴重瑕疵,進口商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旁白:進口食品種類多,安全標準要注意。

   食品標籤內容齊,消費權益得保障。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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