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富源這個小伙爲提高業績私刻印章被判刑


近日,富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制作國家機關印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案,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說法」富源這個小夥為提高業績私刻印章被判刑


2016年至2017年,蔣某在曲靖市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上班,做貸款諮詢服務,並幫助需要貸款的人準備貸款的資料,為提高個人業績,蔣某找人雕刻富源縣竹園衛生院、雲南雲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會澤縣俊澤物業管理處等單位假印章共十一枚。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明知自己無製作權,而製作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其明知自已無製作權,而製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對其數罪併罰。鑑於蔣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坦白情節,其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法院決定對蔣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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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一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誌。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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