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斐樂FILA”?二人銷售假冒商品被判刑

任檢案例“315特輯”| 真假“斐樂FILA”?二人銷售假冒商品被判刑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節奏加快,大家越來越注重健康、便捷的生活方式,消費訴求也在不斷增長。


但在這個過程中,很多人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踩過很多“坑”。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檢察機關積極作為,努力為大家營造一個健康、誠信的消費環境。


真假“斐樂FILA”?付某程等二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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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銷售的假冒品牌服裝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付某利未經“斐樂FILA”商標在中國大陸唯一使用權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的授權,通過某電商平臺的兩家店鋪長期非法銷售假冒“斐樂FILA”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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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查獲假冒商標商品


➤ 2018年1月至8月,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三次從兩家店鋪購買出售的斐樂服裝共四件,經斐樂體育有限公司鑑定,均為假冒商標商品。


交易記錄顯示,2016年8月到2018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110餘萬元;被告人付某利經營的店鋪銷售金額160餘萬元。


➤ 2018年8月29日,公安機關在付某程住處和儲藏室查獲假冒“斐樂”服裝812件,經斐樂體育有限公司鑑定均系假冒商標商品,涉案價值為48萬餘元。


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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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審查案卷材料


接到舉報線索後,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於2018年8月28日立案偵查。付某程於2018年8月29日在家中被抓獲歸案並被刑事拘留,付某利因系殘疾人於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2018年11月23日,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以付某程、付某利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5月23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16日,嘉祥縣人民法院根據指定管轄作出判決,以被告人付某利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被告人付某程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沒收其所有的違法所得及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標服裝、作案工具。


一審判決後,二被告人未上訴。


評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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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獲的商品


本案中兩家網絡店鋪銷售遍佈全國,交易量大、銷售對象範圍廣,調查取證難度大。


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辯解交易記錄中存在為沖銷量委託他人進行的虛假刷單交易,準確計算犯罪金額存在困難。


針對辦理製假售假類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引導偵查取證,拓寬辦案思路,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1

積極引導偵查取證

本案中,從電商平臺運營公司調取的數據僅能顯示最近兩年的交易記錄1.3萬餘次,但對網上交易來說,還需要剔除“跑”單、取消交易等情況,難以區分是否真的成功交易。


檢察官建議採取全面調取、部分排除的原則進行偵查,調取與交易關聯的付款、快遞、供貨數量、微信聊天等數據,與電商平臺調取的數據進行分類統計,排除交易中不成功交易、關閉交易等情形,認定成功交易數量8532次,初步確定涉案的基準銷售金額。


2

準確計算犯罪數額

確定成功交易量和銷售金額全部認定為犯罪數額,這其中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需要剔除刷單交易後才能認定為犯罪數額。


在查明刷單主體虛假交易真實存在的基礎上,針對無法逐一確定刷單數量和金額的問題,重點審查了刷單佔比問題,根據電商平臺管理規則、刷單市場行情、刷單操作流程、銷售營利額、犯罪嫌疑供述等證據,綜合分析確定了刷單量佔全部交易總量的比率,按照“已銷售金額=成功交易金額×(1-刷單比率)”的方法確定犯罪數額,該方法經庭審獲得法院判決認同。


3

充分論證主觀明知

在本案中,侵權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分離,因此無法從上游犯罪鏈條尋找有力證據,主觀明知界定相對困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付某程、付某利自2015年以來長期從事服裝生意,承認銷售服裝質量存在殘次被退貨現像時有發生,店鋪網頁上對外銷售的商品含有“代購”“正品”等宣傳字樣,根據銷售價格,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足以認定二人明知所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4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庭審前,公訴人向二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並進行釋法說理,二被告人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庭審期間,在辯護人見證下籤署自願認罪認罰具結書,付某程自願退繳非法所得十五萬元,檢察機關根據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量刑建議,被法院予以採納。


5

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在辦案中,檢察機關及時與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物價部門進行座談,就網絡銷售行為的監督、涉案物品的鑑定、生產銷售金額計算等問題進行探討,共享辦案信息,推動形成打擊製假售假行為的聯動機制。


來源:山東省檢察院、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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