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斐乐FILA”?二人销售假冒商品被判刑

任检案例“315特辑”| 真假“斐乐FILA”?二人销售假冒商品被判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大家越来越注重健康、便捷的生活方式,消费诉求也在不断增长。


但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踩过很多“坑”。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努力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诚信的消费环境。


真假“斐乐FILA”?付某程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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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付某利未经“斐乐FILA”商标在中国大陆唯一使用权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授权,通过某电商平台的两家店铺长期非法销售假冒“斐乐FILA”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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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查获假冒商标商品


➤ 2018年1月至8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三次从两家店铺购买出售的斐乐服装共四件,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商标商品。


交易记录显示,2016年8月到2018年8月被告人付某程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110余万元;被告人付某利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160余万元。


➤ 201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付某程住处和储藏室查获假冒“斐乐”服装812件,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商标商品,涉案价值为48万余元。


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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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


接到举报线索后,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侦查。付某程于2018年8月29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付某利因系残疾人于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3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付某程、付某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5月23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16日,嘉祥县人民法院根据指定管辖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付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付某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标服装、作案工具。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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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的商品


本案中两家网络店铺销售遍布全国,交易量大、销售对象范围广,调查取证难度大。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辩解交易记录中存在为冲销量委托他人进行的虚假刷单交易,准确计算犯罪金额存在困难。


针对办理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引导侦查取证,拓宽办案思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

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本案中,从电商平台运营公司调取的数据仅能显示最近两年的交易记录1.3万余次,但对网上交易来说,还需要剔除“跑”单、取消交易等情况,难以区分是否真的成功交易。


检察官建议采取全面调取、部分排除的原则进行侦查,调取与交易关联的付款、快递、供货数量、微信聊天等数据,与电商平台调取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排除交易中不成功交易、关闭交易等情形,认定成功交易数量8532次,初步确定涉案的基准销售金额。


2

准确计算犯罪数额

确定成功交易量和销售金额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需要剔除刷单交易后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在查明刷单主体虚假交易真实存在的基础上,针对无法逐一确定刷单数量和金额的问题,重点审查了刷单占比问题,根据电商平台管理规则、刷单市场行情、刷单操作流程、销售营利额、犯罪嫌疑供述等证据,综合分析确定了刷单量占全部交易总量的比率,按照“已销售金额=成功交易金额×(1-刷单比率)”的方法确定犯罪数额,该方法经庭审获得法院判决认同。


3

充分论证主观明知

在本案中,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分离,因此无法从上游犯罪链条寻找有力证据,主观明知界定相对困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付某程、付某利自2015年以来长期从事服装生意,承认销售服装质量存在残次被退货现像时有发生,店铺网页上对外销售的商品含有“代购”“正品”等宣传字样,根据销售价格,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二人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庭审前,公诉人向二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并进行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期间,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付某程自愿退缴非法所得十五万元,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被法院予以采纳。


5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进行座谈,就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督、涉案物品的鉴定、生产销售金额计算等问题进行探讨,共享办案信息,推动形成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联动机制。


来源:山东省检察院、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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