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突如其來的疫情,給人們生活帶來不便同時,又可能引發哪些法律方面的"問題"?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為進一步提高群眾的遵法守法意識,二中院在對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梳理、研判的基礎上,今天,在互聯網上首次召開"涉'疫'糾紛案件法官說"主題新聞通報會,向社會宣傳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並結合審判實踐,提示百姓、企業和相關單位依法行事,理性維權。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刑事法律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刑二庭副庭長 陳勝濤

為保障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地,確保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依據相關精神,對疫情期間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犯罪行為,要從速從重打擊。那麼,疫情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都有哪些呢?在此,給大家作以簡要介紹。

根據我國《刑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規定和文件,下列四類人員(主體)的不法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一是確診及疑似患者;二是有防疫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從事疫情物資生產、銷售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四是一般群眾(主體)。主要涉及21個罪名。

一、確診及疑似患者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行為:確診患者及病原體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2.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最高刑罰:死刑。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犯罪行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最高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公務罪

犯罪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受委託從事、協助防疫工作的街道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等人員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最高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四)故意傷害罪

犯罪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最高刑罰:死刑

(五)尋釁滋事罪

犯罪行為: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最高刑罰:十年有期徒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等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的犯罪

(六)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犯罪主體: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犯罪行為: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

最高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七)傳染病病種、毒種擴散罪

犯罪主體: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犯罪行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

最高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八)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

犯罪主體:負有疫情防治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犯罪行為: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最高刑罰:十年有期徒刑

(九)貪汙罪

犯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等

犯罪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

最高刑罰:死刑

(十)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犯罪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最高刑罰:無期徒刑。

(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體:防疫物資經手管理人員

犯罪行為: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

最高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三、市場經營主體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

(十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犯罪主體:防疫產品生產銷售企業

犯罪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

最高刑罰:無期徒刑

(十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

犯罪主體:藥品生產銷售企業

犯罪行為: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

最高刑罰:死刑,無期徒刑。

(十四)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犯罪主體:醫用器材生產銷售企業

犯罪行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最高刑罰:無期徒刑

(十五)非法經營罪

犯罪主體:衛生、民生物資經營者

犯罪行為: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最高刑罰: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六)虛假廣告罪

犯罪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最高刑罰:二年有期徒刑

(十七)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犯罪主體:網絡服務提供商

犯罪行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最高刑罰:三年有期徒刑

四、一般主體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十八)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犯罪行為: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最高刑罰: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犯罪行為: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最高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尋釁滋事罪

犯罪行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最高刑罰: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犯罪行為: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向他人出售或通過網絡等途徑非法提供感染患者等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最高刑罰: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一般群眾暴力、威脅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採取防疫措施,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也可構成妨害公務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此,我們提示相關人員及廣大群眾:應切實提高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法律秩序。


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及建議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民二庭副庭長 王磊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近日,我院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進行了研判,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了研究,以妥善辦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類型

根據租賃房屋的性質及使用情況,常見的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

一是民用類。此類房屋以承租人自住為主,主要為住宅租賃;

二是商用類。此類房屋以承租人生產或經營為主要目的,常見的如賓館、餐廳、電影院、KTV、商場、超市等;

三是辦公倉儲類。此類房屋一般多為商業用房,亦有部分住宅類房屋,承租人以辦公、倉儲為主要目的。

二、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

不同類型的房屋租賃合同受疫情防控的影響亦各不相同,一般來說,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

一是基本沒有影響。比如部分住宅類房屋,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正常佔有、使用租賃房屋,疫情防控對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價值沒有任何影響。

二是稍有影響。因疫情防控需要,部分企業延遲復工,部分工廠停產停業,導致部分辦公用房和庫房暫時閒置,承租人在一定時間範圍內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租賃房屋。

三是有較大影響。對於容易造成人員聚集的行業,此次受疫情防控影響最大,比如餐廳、賓館、電影院、KTV、商場等消費娛樂場所客流大幅下降、收入驟然減少。

四是有根本影響。實踐中,存在部分租賃合同因疫情防控,根本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履行的必要,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比較典型的如北京的廟會商鋪租賃,因疫情防控導致廟會取消,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三、疫情防控引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類型

根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影響,結合2003年因非典疫情引發的相關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類型,此次疫情可能導致如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是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導致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

二是承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因疫情防控需要,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承租人主張因疫情防控導致其經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起訴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三是承租人起訴要求減免租金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負擔過重,壓力過大,故起訴要求減免租金。

四、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建議

(一)及時通知,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文件。

(二)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從促進合同繼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後,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承租人先行交納租金,防止因己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後再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三)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還是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比如,政府針對疫情發佈的相關政策,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經營收入驟減的相關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

(四)謹慎合理選擇請求權基礎

合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亦應謹慎選擇請求權基礎,充分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進而確定是要求變更合同還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請求權基礎選擇不當而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在疫情僅是對承租人的經營收益產生不利影響,但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此時,承租人基於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要求法院減免租金的請求更為現實和合理。


小區(村)封閉管理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必需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民三庭副庭長 孫兆暉

為切實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病毒進一步傳播,早日打贏疫情防控保衛戰,多地相繼出臺相應措施,對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減少人員流動,避免社區內交叉感染、聚集性感染的發生。

小區封閉管理實施以來,在各級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和廣大居民的積極配合下,有力阻斷了疫情傳播。但也有個別人員不配合小區管理,拒不出示出入證,拒絕接受體溫檢測和車輛檢查,不執行禁止快遞上門取送件的要求,還有房產中介等外來人員要求進入封閉管理的小區,上述問題給防疫工作帶來一定的挑戰。那麼,採取這種封閉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公民是否應該配合小區進行封閉管理?我們就此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

一、對小區採取封閉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一項或者多項"等應急處置措施。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及多樣的傳染方式,小區作為人員密集居住生活區域,容易造成病毒的擴散,聚集性病例發生的可能性較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危險場所,對小區進行封閉管理符合法律規定,於法有據。2020年2月9日,北京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嚴格小區(村)封閉管理,在出入口設置檢查點,居住人員和車輛憑證出入,進入人員必須佩戴口罩並進行體溫檢測。無物業、無安保、開放式小區由屬地街道(鄉鎮)負責落實封閉措施。社區傳播疫情時,視情況對住宅單元樓門、小區等實行封閉式隔離。快遞、外賣等人員送至小區指定區域,由客戶自行領取,設置指定區域應避免人群集聚。

因此,為嚴格控制疫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要求居住人員和車輛憑證出入,接受體溫檢測和車輛檢查,禁止快遞上門取送件,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居民委員會有權執行小區封閉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有權執行小區封閉管理措施。小區封閉管理,是居民委員會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居民參與社區傳染病防控活動的具體措施,是一種群防群治的防控形式。

三、配合小區封閉管理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遵守小區封閉管理規定,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相關提示和建議

一是給社區工作人員的建議。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小區採取封閉管理,是政府針對當前疫情情況而依法作出的有效舉措,社區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同時,要注重科學防控,耐心細緻開展防疫工作,積極採取便民措施,既要規範防控到位,又要滿足社區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例如,在小區入口附近設置快遞點,由小區物業組織專人管控,配送至小區指定區域,由客戶自行領取。

二是給社區居住人員的建議。一方面要提高疫情防範意識。憑證出入,接受體溫檢測和車輛檢查,禁止快遞上門取送件,會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但大家也要充分認識到,這是切斷疫情擴散蔓延渠道的有效措施,是疫情期間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線。另一方面,配合小區封閉管理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社區居住人員應主動配合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封閉管理,如違反小區封閉管理的相關措施,情節嚴重的將可能面臨治安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


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動用工的影響和建議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民五庭副庭長 竇江濤

為提高廣大群眾相關法律意識,瞭解相關法律知識,避免或依法合理處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我院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動用工的影響進行了專題研判。下面,我簡要介紹下相關情況。

一、新冠肺炎疫情對勞動用工帶來的影響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費用的壓力增大。新冠肺炎疫情下,社會需求受到影響,面對面交易驟減,不少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出現困難,但工資、房租、稅費、貸款均要繼續支付。雖然國家階段性減免社保,允許緩交公積金,但受到疫情影響而不能完全恢復營利能力的用人單位將會面臨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費用的壓力。其中以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型等為特點的中小企業,由於人工成本佔比較高,在企業經營陷入困難的情況下,勞動報酬的支出對於中小企業的壓力尤為突出。此外,復工復產的用人單位還需要配備消毒液、體溫槍等物資,為勞動者配發口罩等防護用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負擔。

2.部分用人單位面臨需要裁員壓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用人單位在無法以較低成本融資的情況下,可能會採取縮減業務規模、調崗調薪、輪崗輪休等措施以降低成本,謀求生存發展。如仍不能解決問題,往往會進行經濟性裁員,乃至決定提前解散企業,或申請破產。相比於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中小企業因規模小、經營風險大,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現象,部分中小企業在採取停工停產、經濟性裁員等方式仍無法正常經營後,面臨破產或者提前解散的壓力會更為突出。

3.應對複雜用工管理問題的能力受到挑戰。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用人單位復工時間推遲、勞動者到崗人數減少、靈活用工需求加大。疫情防控下,風險人員識別管理、靈活用工安排、績效考核改進、勞動安全保護等用工管理事項千頭萬緒,調崗調薪、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停工待崗等需要與勞動者溝通協商、實操落地,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勞動者需分類細緻處理。其中,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相對粗放,規章制度缺失、管理手段相對單一,應對複雜用工管理的能力和經驗明顯不足。不少中小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勞動者素質參差不齊,訴求不一,宣傳教育及疫情防控難度大,企業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或人員,在具體事項處理上簡單粗暴,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對用人單位的建議

1.要相互協作,靈活用工。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應相互協作,採用多樣化靈活用工措施,如錯時上下班、輪崗輪休等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採取居家辦公、遠程協作、在線培訓等方式,也可以與相關用人單位協商,採取"共享用工"等方式緩解短時用工壓力;同時,以疫情防控為契機,苦練內功、提升財務、人力資源等管理水平,培育新的增長點,形成新的競爭優勢。

2.要用好幫扶政策,規範用工管理。用人單位面臨的困難是暫時的,國家也給予了各項幫扶政策,用人單位要利用好階段性減免社保、失業保險返還、社會保險費補貼等優惠政策,中小企業更要積極爭取各項針對稅費減免、信貸幫扶等幫扶措施。同時,用人單位應規範用工管理,充分考慮勞動者面臨的生活困難,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合法權益,儘量做到少裁員、不裁員。比如,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確需裁減勞動者的,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勞動者工資支付及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3.要加強溝通協商積極預防和化解糾紛。用人單位應完善集體協商機制,與勞動者就特殊時期的工資、工時、勞動定額等進行廣泛協商,並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同時,應健全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三、對勞動者的建議

1.要深刻理解與用人單位系利益共同體的關係。勞動者要知道如果用人單位因此陷入困境,甚至破產,勞動者的利益就無從談起,因此對於受到疫情影響而面臨巨大經營壓力的用人單位,要給予理解。對用人單位迫不得已採取的調崗調薪、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停工停崗、提前休假、輪崗輪休等措施,要儘可能克服困難、全力配合、共渡難關。

2.要全面加強與用人單位的溝通協調。對於受到疫情所引發的生活困難、工作難題等問題,要積極向用人單位反映,展開溝通協商,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也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凝聚力量解決勞動用工方面的困難。

3.要盡力避免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勞動者要正視用人單位面臨的經營困難,合理化表達訴求,對於用人單位受到疫情而採取的緩發工資、減少勞動強度、調整工資標準等舉措,儘可能避免通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來解決問題,要加強溝通協商,共同商定合理的工資支付計劃,要儘可能通過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通過協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糾紛,與用人單位共同構建疫情防控情勢下的和諧勞動關係。


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發的網購生鮮產品質量糾紛及建議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行動篇·系列三十四:涉“疫”糾紛案件,法官如是說

民六庭副庭長 李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少出門、少聚集"成為共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網絡下單方式購買生鮮產品。對此,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銷售商家、消費者該注意哪些問題?對此,我院專門就此進行了研判。

一、網購生鮮產品可能遇到的問題

1.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各商家的資質、運營經驗、供應鏈水平等不盡相同,所提供產品價格、質量、配送、售後服務等方面有所差異。特別是臨時搭建起的購買平臺,比如微信群等,提供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有限。

2.生鮮產品舉證難。《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生鮮產品在交付消費者之前,標的物不在其控制範圍內,因此消費者很難對交付之前的產品情況進行舉證。

3.是維權路徑不暢通。因訂單激增,服務平臺系統不完備以及售後人員配備不足等原因,消費者在遭遇諸如缺斤短兩、變質、過期等問題時,雙方可能無法及時溝通解決。

二、網購生鮮產品涉及的法律問題

(1)合同之訴。消費者維權落腳點多圍繞退款,即解除合同和合同解除之後的履行利益損失賠償問題。消費者與誰締約,是否約成,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是糾紛雙方關注的主要問題。合同違約責任多以補償性為原則,懲罰性為例外。

(2)質量侵權之訴。消費者在產品消費、使用過程中,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可選擇侵權之訴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被訴主體多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

2.生鮮產品的質量責任

(1)責任主體。消費者訴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應滿足如下構成要件:生產或者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產品缺陷與所受損害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故訴請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可擇一而為。

(2)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多以明知,應知為構成要件。《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對網購商家的建議

1.保證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由於生鮮產品具有難儲存、易腐爛等特徵,商家應從供應鏈、儲存、銷售、配送等環節入手,確保產品質量。同時,還應標註完備標識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悉產品真實情況,減少因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2.不可盲目接單。一般情況下,用戶下單、商家接受訂單之後,合同已成立,商家不得無故取消訂單。因此,商家要綜合考慮產品供應、配送人力等情況,不盲目接單。

3.做好售後服務。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產品,售出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產品,或者售出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且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電商應認識到售後服務的重要性,在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初期就及時溝通處置,能有效化解產品糾紛。

四、對網購消費者的建議

1.選擇專業平臺。消費者應儘量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平臺、商家。這類電商一般貨品新鮮、供應品質較高、售後有保障。尤其在購買對倉儲、配送有特殊要求的生鮮產品時,消費者更應謹慎選擇購物平臺、商家。

2.理性按需下單。在選購生鮮產品時,消費者應通過購物頁面等途徑閱讀了解產品詳情,注意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規格、重量等信息。對於諸多生鮮產品易腐壞,長時間囤積可能有食品安全風險,消費者在通過電商平臺購買生鮮產品前要充分考慮,按需下單,不可盲目"囤菜",減少浪費。

3.提高維權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鮮活易腐的商品不在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的範圍之內。因此,在下單前,消費者要明確產品能否退換、退換方式及期間等。在簽收訂單時要及時進行產品查驗核對。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留存證據,與客服進行溝通協商;也可撥打12315或選擇到法院通過訴訟依法維權。此外,應注意留存固定支付憑證、訂單信息、平臺對商品的詳細介紹、客服聊天記錄,配送單據、發票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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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來源二中院

供稿|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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