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实行租庸调制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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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年实行租用调制的背景,这个问题很好。租用调制是依附在均田制上的。所以没有均田制就没有租用调制

首先租庸调制是一种赋税制度,具体是,老百姓的田地要收取田租,具体的征收方法是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缴纳绢二丈,绵三两(注意,这里的绵不是棉花的棉)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以按照每天交纳绢三尺或者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叫做庸。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服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掉全免。水旱灾害则是另有说法,可以参看《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首先我们从租用调制的内容当中可以分析出来,租用调制是按人头收税的。男女不一。我们就要明白,如果要按人头收税,必然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有钱人和没钱人所征收的赋税一样。当然在唐代所谓的有钱人实际上指的是地多地少。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前提必然是每个农民的土地差不多,孔子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那唐朝有没有这个条件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也就是租庸调制的前提,实行均田制。

可是问题又来了,均田制的田从哪里来呢?

隋末唐初,社会混乱各路诸侯征伐不断,南边有王世充,李密,西北有薛仁杲,李渊,河西四郡还有李轨把守,北边有刘武周,窦建德,高开道等,征伐不断。土地荒芜,流血飘橹。以至于人口大量减少,大量的无主荒地出现,唐初社会一安定,便可以把这些土地分给农民。

前面已经说了,租用调制要每个人都平均均田制要有田,但如果土地不均,兼并严重的话,自然租用调制就不管用了,这也就是后面两税法按财产征税的原因,当然这是后话了。

还有一个背景便是,均田制有历史渊源,从北魏就开始实行,当然这和从那时起便战乱不断有关,社会不安定,土地自然多。有历史的话,民众是比较好接受的,也十分有利于稳固民心,争取民心,巩固政权。

还有就是均田制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的均田制,为什么这么说呢,均田制并没有触动贵族利益,只分派了无主的荒地而已。可以看做是一个妥协。

综上就是我认为的唐初实行租庸调制的背景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废话有些多,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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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背景是:隋末,人民负担太重,流民四起,揭竿而起。所以必须想办法,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且既要保证国家财政,又不能让民众负担过重。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有充足的农耕的时间,不会因为长期服役在外而耽误农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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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 背景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 内容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 影响

唐朝租庸调的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后因唐朝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者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濒于崩溃,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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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①背景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②内容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③影响

唐朝租庸调的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后因唐朝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者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濒于崩溃,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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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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