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福利院協議內含免責條例,老人受傷後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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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福利院協議內含免責條例,老人受傷後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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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福利院協議內含免責條例,老人受傷後能免責嗎?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

一、福利院不能免責。免責條款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法律對免責條款限制很嚴厲。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但我國法律也對免責協議的內容作出有效規定。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您提供諮詢信息,你與福利院之間簽訂的是自費寄養老年人協議,對此份協議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不是約定本身,而是您與福利院的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是否對等問題,這就要求,福利院不能在義務上無限放任,老年人出現什麼損害後果均能以一紙聲明來免責。老人是在福利院把頭磕傷的,是因為看護人員的失職失責,使老年人受到侵害的,福利院是不能免責的;但您這方也不能一味享有權利。如,讓福利院明顯過低的收取費用,不能讓老年人受一點委屈、有一點兒的磕碰等。因此,協議免責就真的免責嗎?答案是否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免責是不存在的,要看福利院的免責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把本應盡到的職能出現了失職失責,即使在免責條款裡有,也不能因此免除福利院的責任。當然,如果老年人的損害系第三人侵權、福利院在日常看護和及組織集體活動中存有過錯,您可根據福利院的過錯程度來主張權利。您提到是因為福利院的管理疏忽而發生了損害後果,那麼,此時就應當由作為責任主體的福利院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關於另請保姆及增加費用。這就涉及您與福利院之間寄養老年人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問題。在您與福利院成立並履行寄養合同後,福利院要求向您提出了提高看護等級、另請保姆照顧的要求,致使原有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改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您同意另行聘請保姆和支付增加的寄養費用,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原來的簽訂的合同。如果您同意福利院幫助聯繫其他養老機構,那麼因此行為所產生的費用理應由您承擔。此外,如果您不同意另請保姆照顧,也不同意增加寄養費用,就涉及合同的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對寄養老人期間,如果福利院老年人所發生的損害後果有責任,您可以繼續依法、依福利院存在的過錯要求賠償。

三、如果您發現福利院對落實防控疫情工作不到位,對過往福利院的人員登記、測量體溫等不嚴格,可向轄區疫情管控單位或者部門反映,以便立即整改,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郭景茹:

問題收悉。首先我對您在疫情期間遭遇這個情況表示理解,希望以下解答能夠幫助您解決當下的難題。您將老人委託福利院照顧的協議,屬於委託合同性質。

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

由於您在提問中未提及具體免責條款內容及免責的條件,我將以《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予以解釋: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合同法》第53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結合您的情況,福利院在委託合同生效後,對老人在福利院期間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具有法律責任的。但基於當前疫情特殊背景,福利院方的履行了必要的防護義務後,仍不能滿足老人的特殊護理需求的情況下,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規定,福利院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時為老人健康利益考慮,提出提高護理等級的建議,不構成違約。但如果是由於福利院未盡防護職責,或提高護理服務的建議與疫情及老人的健康條件變化無關,而只是以疫情為藉口免責,則屬於違約,您可與福利院自行協商;協商不成,依合同主張福利院承擔違約責任。

轉院費用及責任:《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特別是轉委託的規定,受託人(現福利院)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您這方)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即待轉入的福利院),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老人的健康情況不適宜在現福利院繼續生活的原因,在您同意的情況下,現福利院將老人轉入另一個福利院的,費用應由您負擔。

福利院防疫措施不力的問題:

福利院屬於人員聚集場所,福利院作為合同中提供居住生活服務的經營者一方,需依照《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當地防控部門出臺的防疫規定,服從當地防控指揮部門的防控要求,為老人提供必要的安全生活保障。

福利院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未按照規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在調查獲知信息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強迫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疫情,造成疫情擴大或加重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分別按照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福利院防控不力的情況,您可撥打12309熱線或向當地防疫指揮部門反應,督促其嚴格履行防控職責。

在此呼籲:為戰勝疫情,國家傾了舉國之力,現下疫情得到一定控制,實屬艱難。念當前國際疫情形勢嚴峻,國內仍不可掉以輕心。請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繼續嚴格實施防控措施,對進入其場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登記、體溫檢測、佩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防控措施提示;對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來源:正義網 文字:孫學財 郭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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