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巡回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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