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頂層制度設計

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頂層制度設計

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主任 連平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頂層制度設計的面紗揭開。《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方面工作以及責任追究制度等;通過釐清出資人職責邊界,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奠定堅實制度基礎。

作為國家財富,國有金融資本為全民所有,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實力日益壯大。據財政部數據,截至2017年末,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總額241萬億元,負債總額217.3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產16.2萬億元。其中資產分佈以銀行業為主體,主要集中在中央本級,境外金融資產規模則穩步增長。此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由多部門基於不同視角共同履行出資人職責。雖然2003年中央明確由財政部按規定管理國有金融資產,但在實踐中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缺少明確授權,管理職責邊界不夠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

《規定》的出臺和實施對於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中國金融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推進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優化資本戰略佈局。過去一段時間,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存在“九龍治水”的問題,多部門管理直接導致了“誰都可以行使管理權力,誰都不完全承擔管理責任”的局面。《規定》首先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的界定範圍,其次明確了財政部門行使出資人職責,並細化了出資人與受託人的職責及各方面工作,為解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分散、授權不清和部門利益固化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缺乏整體戰略佈局、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提供了有效方案。《規定》將國有金融資本統一歸口財政部門管理後,有利於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金融基礎等方面的佈局,推動國有資本向戰略性重要行業和領域集中,優化資本戰略佈局,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安全性與效益性統一的目標。

第二,《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和競爭力。

近年來,國有企業先後實行股份制改造,國有金融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的路徑和方式走在國有企業的前列,因此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從“管企業”到“管資本”的轉變順應了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的要求。《規定》以“管資本為主”為原則,明確提出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以市場化和審慎化原則,借鑑國際上關於國企公司治理和競爭中性的有益經驗,利用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責任清單,規定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監督、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考核等出資人職責工作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規定的付諸實施將對下一步修訂完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以及增強經營活力和企業競爭力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第三,《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保證政策制度統一公平,優化營商環境。近年來,財政部從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到保值增值、績效評價、薪酬管理、經營預算、依託公司治理結構行使出資人職責等方面,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較全面系統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這表明財政部在理解中央政策、支持中央重大改革和解決經濟痛點方面落實了一系列重要舉措。此次中央授權各級財政部門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將更加有利於中央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統籌協調,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發揮協同效應。《規定》將出資人職責與市場監管分離,明確由一個部門依法依規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的委託代理關係,有利於市場統一公平;通過借鑑國際上關於國企公司治理和競爭中性的有益經驗,制定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化管理制度,則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

第四,《規定》的出臺將有利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金融是經濟的血脈,其功能主要是為實體經濟做好資金融通服務。然而由西方社會蔓延至全球的“金融狂熱主義”則顛倒了金融與產業的關係,導致金融出現了“脫實向虛”的現象。這不僅會造成有限的資金體外空轉,無益於生產力提高,加劇貧富差距並激發社會矛盾。更重要的是一旦產業與金融過度融合加槓桿,多層嵌套後“擊鼓傳花”,風險必然會在金融與實體之間相互傳染。

當前國際經濟不確定性大幅增加,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愈加重要,因而我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關注度大幅提高。不走西方資本主義的老路,管住管好用好國有金融資本,重塑產業和金融的關係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嚴格規範產融結合,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融結合機構逐步清理整頓、分類處置,明確將國有金融資本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全流程穿透式管理。

《規定》強調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要求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將有利於我國金融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從而更好地服務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規定》是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和具體化的重要標誌,是中國金融資本管理規制的重大創新,是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積極舉措。展望未來,我們有理由相信,《規定》的付諸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在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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