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三个月后发现新证据,如何处理?

纤指十三玄_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上述规定是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再次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有新证据需要重新起诉案件的具体程序确没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要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那么如果后续发现固定了新的证据,证据满足了达到了可以起诉的证据标准,此时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此人人身危险性高,应当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到底如何对其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自侦案件,检察院只有批准逮捕的权利,而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利,此时由于程序上公安机关无法参与进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这种强制措施?此外,发现新证据提起公诉的时间如何计算,是否还适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时间的限制?最后,对于需要重新起诉的案件,对原来不起诉决定是否需要撤销?还是说无需撤销,直接起诉即可。

这些问题,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规定,我个人认为,后续立法应当对变更原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具体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从便于案件程序推进的角度看,最合适做法是对于这类型案件, 应当允许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即先由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申请,后续再由公安机补充新证据后移送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认为新证据符合起诉标准,就应当撤销原决定,做出起诉决定。


张超律师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存疑不起诉”。可以说,该决定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决定宣布后,嫌疑人如果在押,要立即释放。

该决定的做出,主要是由于嫌疑人不认罪而关键证据未能获取的情况,或者嫌疑人认罪,但关键证据灭失无法与之相互印证等情况。比如,举个例子,嫌疑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承认群发诈骗短信数量十万条,而由于各种原因,设备未能恢复出数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但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是嫌疑人实质上的无罪,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如果又补充到新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罪的,是可以撤销其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段期间是没有时间的规定限制的,并不存在三个月之说。


Beyond1975


有可能提起公诉,也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继续取保候审。

根据这些新证据,检察院有三种选择模式:

1.认为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2.认为罪名成立,并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这种情形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认为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仍然会维持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可能会撤销案件,也可能会继续取保候审。

这种案件,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水平,一般情况下,经过前面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司法机关都收集了;不起诉后,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很可能只是缝缝补补而已,一定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给检察官,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检察官维持之前的不起诉决定。


毒辩律师王如僧


这样的问题相当于:人早上起来第一件事是什么?

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退查),那就意味着检察院销案了。

如果侦查机关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予销案继续侦查,那么在三个月后又发现新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有罪的,那也应该是移送审查起诉吧?


不糊涂时涂糊不


三个月后发现的新证据如果符合案件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当然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情形:第一,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也就是可以理解为案件无罪所以不起诉;第二,酌定不起诉,或是称为相对不起诉,可以理解为案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犯罪,但基于法定理由可以不追究;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点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以上情况,为便于执行,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列举了不同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就可以明白,如果一个案件在罪初的处理过程中虽然证据不足不起诉,在以后的某一时刻发现了新的证据,当然可以依法起诉,这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义务。


李颖志律师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是该案的终结。不存在再重新起诉的问题,除非是检察院承认不起诉决定错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三个月后发现新证据,因原案已经终结,所以如果新证据足以表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关于立案规定,立案重新侦查就行。


闲庭信步PU


经询问提主情况这样的,因公安局侦查终结某人构成诈骗犯罪,只是没有找到被诈骗的车辆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终结,因缺少车辆估价签定,无法确定犯罪具体数额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三个月后公安局再次立案并将案件嫌疑人拘留交出窝藏的车辆,公安机关并且委托估价签定中心出具签定结论。是否应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书。请求专业律师结答。


用户9858386684449


吴秀波和女孩之间是包养关系,如果在谈分手费的时候,吴秀波用话数激女孩,或者女孩说气话要100亿,那女孩企不要判死刑?这种讨价还价应该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刑事强行介入会有法理的问题,从公序良俗来说超出普通群众的认知,毕竟类似的诱捕第一次出现


海涛8913


我们不需要眼泪,英雄不应该落泪。。。。。众筹吧,吼起来。。。。我们不仅需要道德上的正义,我们同样需要程序上的正义。。。。。顶起来,英雄可以流血,但英雄不能落泪。。。。这件事件不仅仅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还是一件制止罪犯犯罪的行为,英雄应该嘉奖,罪犯应该落网。。。。


沈先生7928


存疑就是证据不足,发现新证据,如果证据充分,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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