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获批后可开诊营业

记者 翟咏雪 报道

晨报淄博3月10日讯 今天,记者从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随着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的总体部署,全市临时关闭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可分类分批恢复营业工作,多项规定举措也将为安全复诊保驾护航。

即将恢复营业的医疗机构需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员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后,由区县卫生健康局确定是否开诊。诊所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体检并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患病工作人员不予上岗;所有医务人员均需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诊疗方案、防护技术指南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相关部门将对开诊单位的工作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对消毒隔离、医护人员防护、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等进行验收;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综合条件后给予恢复营业批准,并公布。

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应做好医务人员防护,诊疗活动期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手套,做好手卫生;做好清洁消毒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同时还要规范患者的监测、做好诊疗服务,对口腔治疗、眼科、耳鼻喉检査操作、面部针灸等高风险检查治疗项目暂不予开展以及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复诊医疗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实行工作人员日监测制度、发热病人的日上报制度、卫生监督检查常态化,对不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予以及时纠正,对违法执业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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