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与每一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
依法执业
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
和保证患者安全的底线!
然而有些“医生”没有资质
却开起了诊所
为患者注射药物、问诊
不仅扰乱了医疗安全秩序
而且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健康!
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2019年临淄区组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8起非法行医案件,具体是:
1、刘德华,男,70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稷下街道槐行村1甲1号。查处时间:2019年10月21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石立凤,男,76岁,非法行医地址 :临淄区凤凰镇西申家桥村408号。查处时间:2019年3月28日。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王红霞,女,43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稷下街道耿王村103号沿街房。查处时间:2019年8月20日。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 5130 元,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孙维河,男,50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大武路19号淄博市自来水公司东风水厂内大门南侧平房西起第一间。查处时间:2019年3月5日。违反《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王立固,男,49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3
64号。查处时间:2019年3月26日。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张百重,男,63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皇城镇灯笼村159号。查处时间:2019年2月28日。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8、何勇,男,52岁,非法行医地址:临淄区稷下街道东安次村188号北侧民房。查处时间:2019年10月21日。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拟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履行处罚程序之中。
如果有发现“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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