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条例对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有哪些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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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兴奋剂条例 自己可以搜到 有全文是该组织合法有效文件 至于孙杨方提出的检测指南 是建设指导性文件 庭审取证现场 孙杨方证人浙江反兴奋剂中心韩主任确定了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执行的也是该条例 也就是说孙杨方的证人自己证明了对方检测资格的合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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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的是,CAS(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决的依据是WADA(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制定的《WADA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ISTI是一份共计126页的复杂的英文文件。其中的5.3.2条、5.3.3条即为对从事检测人员的规定。

WADA方认为,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国际泳联)向IDTM(采样机构)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而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就是固定的模板),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检官还需补充出具身份证明文件,但本条款却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来源于网络,诚挚感谢辛苦翻译的网游):

ISTI 5.3.2条: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样本收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DCO(主检官)还应携带包含他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显然,在CAS认为,ISTI条款中的“样本收集人员”从定义来看包含了检查团队中的所有人。“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表示“有资质并得到了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可履行或协助履行样本收集责任的工作人员”的集体名词。根据ISTI5.3.3条款,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做到:(1)持有样本收集机构所提供的可用以证明收集样本权力的官方文件;(2)DCO持有效力的身份证明。CAS认为这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

再说详细一点,ISTI5.3.3条没有规定检查团队里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各自获得来自IDTM的授权,只要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了IDTM的授权即可。作为一个团队,样本收集人员在为孙杨进行检测时所拿出的FINA提供给IDTM的通用信函,已经属于可证明他们被赋予了采样权力的“官方文件”,他们不需要再提供额外的授权证明。

从另一个角度说,ISTI的5.3.3条明确要求DCO额外提供补充身份证明。这就是说,如果这个条款中包含要求检查团队中的其他成员都需要提供个人独立的授权证明,那么5.3.3条款应该对此有明确要求。由于5.3.3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再加上“样本收集人员”被定义为一个整体名词,对于整个检查团队来说,一封授权信就应该足够了。通过(1)向运动员出示2018年FINA给IDTM提供的授权通用信函;(2)明确DCO(主检官)拥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IDTM证书,检查团队已经满足条款的要求,不需要再为DCA(血检官)和BCA(尿检官)提供额外的文件。

以上就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关于兴奋剂检测和调查的有关条例中对从事检测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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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如果没磕药,那砸瓶子就是下下策。如果磕药,那就是上上策。长时间交流,队医介入,请示领导,在被多次警告后,明知一种行为会受到重罚,还非要去做,几种可能1.都是疯子.2.都是傻子.3明智,集体智慧的结晶,砸瓶子止损,否则清零。明眼人知道为什么砸了!磕药的都是拿着国家名誉换取自己的名和利!说白了就是汉奸卖国贼!



我就是来堵乔吹嘴的


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就是一个破烂!事关世界体育运动发展,事关一个国家体育运动发展,事关一个运动员终身的检测,竟然在中国出现3人检测,1人持证、2人无证且未培训,前往执行检测,这样检测严肃严谨吗?谁来监管用什么监管那一个持证人员有没有虚假行为?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是否可疑?这样的检测是不是胡闹?抵制的结果,被判8年。天理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长江源1461209671579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

(原文为:“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半岛晴空Y4Xg


一个运动员,要是对国际已有规则不满或是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应和投诉,在规则没有变更之前,你是必须要尊守这个规定的,否则就是不守规矩。

其实,国际上,很多的规定都是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基本都是成熟可行的,一个运动员想改变它,再是多余的,有是不自量力的


牛奔


具体不知道,我的理解就是像法庭上说的,有一个大体的很宽松的指导意见,没有很明确的硬性规定,这样便于他们操作!各国根据指导意见具体化,就像孙杨这个案子,在国内肯定胜诉,但是在国际上就不可能打赢,原因就是你不能把国内的规则套用国际上!

就像这次疫情的隔离,国家的要求是要隔离14天以上,可是各地情况不同,我们这有21天的,还有28天的,但是隔离时间长的你再难受,也不能质疑隔离14天的,说他们不对!但是本地的人到了其它地方一样只要隔离14天就可以了!


之文2018


这次判决,是一个死循环。孙杨认为,检验员没有资质,所以不能参与检验,程序和资质都不对,因此拒绝;而反兴奋剂组织认为,无论什么人,只要我们同意,就可以参与检验,即便我们有种种问题都不能成为你拒检的原因,你只可以事后提意见,不能当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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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找到过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相关规定,大家基本上是基于国内相关规定来理解的,这不利于解决相关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应该把运动员所能遇到的相关规定罗列出来,并对运动员进行培训,以免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连规则是什么都不知道,每个人说的都是自己的理解,而且都大义凛然。


丘陵地带2019


也不能说符合不符合规程,要看原先是如何检验,才能看操作程序如何;就象我们国家交警查验汽车,不都是一个正式交警带若干个协警,如果单个协警查验是没执法权的,但有正式交警则不同了,可在我国又有那个司机在纠结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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