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紙限制高消費令,他坐不了飛機

近日,被執行人張某在購買飛機票時遭到了航空公司拒絕,理由是他被法院限制消費,不能購買機票。張某感到十分疑惑:自己並沒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為什麼會被限制消費呢?於是他特地致電西固法院執行局詢問原因。

原來,張某是西固法院去年受理的一起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由於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執行過程中沒有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遂決定終結本次執行並對張某發佈了限制消費令。

問題一:沒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單的人為什麼會被限制高消費呢?

我們首先看看限制高消費的條件。我們知道,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制高消費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可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條件只有一個,即“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案中的張某雖然沒有被列入失信名單,但因為他始終沒有履行義務,所以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費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費與列入失信名單雖然都是失信懲戒措施,但二者是有所區別的。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也會被同時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而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並不一定出現在失信名單中。所以,即使張某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只要其沒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問題二: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不能從事哪些行為?

根據《限制高消費規定》的目的和宗旨,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費後,不能從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但由於這一概念過於寬泛,最高人民法院又在《限制高消費規定》第三條中明確列舉了九種被禁止的高消費行為,以便於司法實踐中操作。這九種行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許有人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其中的一些行為(如乘坐飛機)已經不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高消費”;也有人認為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規定懲罰到了被執行人之外的其他人;還有人認為,這九種行為只是生活中各種高消費行為的“冰山一角”,不足以涵蓋日常生活中的所有高消費行為。但司法解釋作為一種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淵源,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全國各級法院司法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具體問題做出的指導,從作用上來講是對立法的一種完善。或許這些規定有不盡善盡美之處,但也足以應對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至於上述觀點是否有必要在今後對《限制高消費規定》的修改過程中予以體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情況綜合判斷,但是在該司法解釋未做進一步修改之前,人民法院據現行規定限制被執行人進行以上九種高消費行為並無不妥。

問題三: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限制高消費規定》第十一條將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定性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判的行為”,如果申請人或社會公眾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時,可以向發佈限制消費令的人民法院舉報。如果查證屬實,被執行人可能會被處以拘留或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是依法列入失信名單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果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除了會被繼續被限制消費外,還會受到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特別提示:

法院發佈的限制消費令絕不是一紙空文,對被執行人的影響可謂是方方面面。再次呼籲所有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千萬不要等到自己的權利被限制時才追悔莫及。

因為一紙限制高消費令,他坐不了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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