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話——隋初的政治

隋文帝楊堅,以隋帶周,統一中國,建立了隋朝。

隋文帝取得政權以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隋王朝的統治,整頓並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隋唐史話——隋初的政治


官制

開皇元年(581),廢北周的六官制度建立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尚書省(管理全國政務)、內史省(起草詔令)、門下省(審查政令及封駁),三省長官都是宰相。在尚書省以下,分設吏(掌人事)、禮(學校、科舉、祭祀)、兵(國防)、都官(司法)、度支(財政)、工(掌營造屯田等)部,每部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


隋唐史話——隋初的政治

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度支為戶部,六部尚書分管全國各種政務。從此以後,歷唐、宋、元、明、清各朝,基本上沿襲這種制度,不過稍有一些變更。此外,尚有御史臺(監察各級官員)、都水臺(掌水利)及大理(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太常(掌禮樂)、將作等十一寺卿,還有左右衛(掌禁衛)、十二府(管府兵)

地方官制,最初沿用周齊的州郡縣三級制,開皇三年,取消郡,實行州、縣兩級制。同時,並省了不少州縣,裁汰了一些冗官,從而節省了政府的開支,提高了行政效率。

漢魏以來,州郡縣長官有權就地自闢僚屬。不僅如此,而且當時刺史多掌兵權。

故史言:“自魏晉以後,刺史多帶將軍開府,則州與府,各置僚屬,州官理民,府官理戎

”(《通典》卷三十二《職官典》十四《總論州佐》)。

直到南朝滅亡,大體都是如此。北魏和南朝相似。北齊北周時期,地方屬僚的任命權,已逐漸轉移到中央政府。到了隋朝,任何官員都要由吏部任命。過去州郡長官就地徵辟僚佐,多是本地豪強地主。隋朝規定:縣佐不準任用本鄉人士。這樣一來,本地人便無法把持本地政務了。這些措施既改善了吏治,又加強了中央集權。

改革府兵制

府兵制是西魏建立的兵制。當時,宇文泰為了鞏固自己地位,防止境內分裂,利用鮮卑族的血緣關係以維繫複雜的部族混合體,於是便利用恢復鮮卑姓氏和賜鮮卑姓氏的方式拉攏各族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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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辦法是:凡是六柱國將軍、十二大將軍、二十四開府將軍都要恢復鮮卑舊姓或賜以鮮卑姓。至於普通士兵,也跟隨其主帥改為鮮卑姓氏。西魏的這種做法實質是對孝文帝改制的反動。到隋文帝掌權以後,正式下詔:“諸改姓者,悉宜復舊。”首先隋文帝自己廢棄了普六如氏,複姓楊氏。接著,全國其他將領也跟著恢復自己原來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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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這樣做,一方面爭取了廣大漢族的同情和支持,同時又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軍隊的控制,削弱軍隊統領方面的分散傾向。開皇十年(590),頒佈了關於軍人編入戶貫的詔令,這是府兵制度的重大改革。西魏北周的府兵,一般是家屬隨營,列於兵戶,不屬州縣。軍隊南征北戰時,家屬也跟軍隊調動。因此當時的府兵都是“家無完堵,地罕苞桑。”隋朝把兵戶編入民籍,改屬州縣管轄,從此不再有兵戶的存在,“墾田籍帳,一同編戶。”這就是說,府兵可以按均田令保有自己的土地或領受一份田地。隋文帝這樣做,實際擴大了府兵的兵源,從而鞏固了中央集權。

制定新律

開皇元年,隋文帝即位不久,便令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浚、李諤、柳雄亮等制定新律。兩年後,又令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這就是開皇律。後來,隋煬帝又制定了大業律。

隋律的淵源主要是北魏和北齊律,當時是律令格式並行,但以律為主。開皇律包括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盜賊、鬥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十二篇。

刑罰分五種:一為死刑,有斬和絞;二為流刑,分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共三等;三為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四為杖刑,從六十到一百共五等;五為笞刑,從十到五十共五等。隋朝又把北齊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犯“十惡”之條和故意殺人者,雖然遇大赦之機,仍要除名

隋朝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犯法之後可以減免刑罰。《隋書》卷二十五《刑法志》說:

“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贖皆以銅代絹。”

所謂八議,係指

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就是皇族及其親故、貴族、功臣、大官僚等犯罪都可以根據平時表現減刑或免刑。一般官員有權減一等治罪和以銅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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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律比較北魏律,刑罰多少有所減輕,取消了宮刑、轅刑、梟首、鞭刑和孥戮相坐等殘酷刑罰。另一方面,開皇律又除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及徒杖若干條,只保留500條。孥戮見於殷朝,連坐興自商鞅,這種野蠻的刑罰,至隋朝廢除。

律文以外,在訴訟程序等方面,隋朝又制定一些有利於人民的制度。

如人民有冤枉上告,假若縣官不理,允許越級向州官上訴,直到朝廷。窮人雖未必能到朝廷上訴,但這些規定客觀上起了保護人民的作用。開皇二年(582)下詔,全國各地死罪犯人,不準在本地處決,必須送大理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複審,審畢再送尚書省奏請皇帝裁定。九年以後,又勅令死罪犯人要經過三次奏請才決定行刑。總之,隋朝新律注意“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精神,比秦漢南北朝法律確有很大改進。但是,在封建社會,律文和實際要有很大出入,皇帝個人可任意立法,也可以破壞法律,各級官員也難守法。到了隋末,法制徹底廢弛。

創立科舉制度

隋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限制士族門閥的權勢,於開皇年間取消九品中正制,實行科舉,用分科考試方式選拔官員。

當時的科舉大體有兩種情況:

一類屬於臨時的特科,相當於唐朝的制科,有“賢良、志行修謹、清平幹濟”等科。

第二種是常設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科。

最初只設秀才、明經兩科。秀才先試策,並加雜文。如開皇十五年(595),杜正玄投考秀才科,當時雜文考試很難。那年的題目是擬作《司馬相如上林賦》、《王褒聖主得賢臣頌》、《班固燕然山銘》、《白鸚鵡賦》。次年的考題是擬作《賈誼過秦論》及《尚書·湯誓》、《匠人箴》、《幾賦》等。當時秀才科錄取的標準非常高,每次考試及第人數極少,幾乎成為虛懸的科目。後來又增置了進士科,只試策,不考雜文,增加了錄取人數。

明經科只考《九經》,或貼經或問經義,及第人數較多。隋朝的劉焯、王貞、杜正玄、杜正藏、許敬宗等都是秀才出身,房玄齡、侯君素、孫伏伽、楊纂等都是進士出身,孔穎達、韋雲起等是明經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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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談的是隋初幾項重要制度。這些制度能否實施,關鍵在於各級官員的態度。隋文帝為了貫徹他的政策,非常注意地方官的選拔,並且實施法治,嚴明賞罰。如開皇元年,他專門下詔表揚岐州刺史梁彥光,後來又表揚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縣令房恭懿。開皇十一年(591),因臨潁縣令劉曠的考績名列天下第一,被升為莒州刺史。五年以後,汴州刺史令狐熙,吏部考績第一,賜帛三百匹,佈告天下進行表揚。開皇二十年(600),齊州有個小官王伽,執法認真,關心群眾,使歸家的罪犯自己按期到京城報到。這件事感動了隋文帝,他立即召見王伽,同時敕令全國官員,以王伽為榜樣,教各級官員以誠待民。

隋文帝不僅獎勵良吏,另一方面,還勵行法治,嚴懲貪官汙吏。經常派人偵察內外官員,發現犯法行為便加嚴懲。他兒子楊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宮室,被他發現後,即敕令歸第禁閉。開皇二十年(600),他發現太子楊勇奢侈好色,便把楊勇廢黜,立楊廣為太子(實際楊廣更腐化)。由於隋文帝勵行法治,一般官員有所畏懼,貪汙行為相對減少,對人民群眾多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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