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郭某会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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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郭某鹏,凭借着其大无畏的嗜球主义精神,从意大利看球归国隐瞒行踪不报,最终确诊。现被冠以郑州“毒王”、郑州“王炸”、郑州“溜达鸡”、郑州“临时工”等“光荣”称号。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在愤怒和批判他的同时,更关注的是他将受到怎么的处罚。

一、关于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犯罪时,刑法的认定标准之一为“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统一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通俗的讲,所谓“主观”就是你是怎么想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谓“客观”就是你是怎么做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想的和做的一样视为主、客观一致。由于法官不能钻到郭某鹏的脑海里去看他的真实想法,所以通常要运用客观推主观、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去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种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客观行为、结果先入手进而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一)关于郭某鹏的客观行为、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构成条件:

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郭某鹏在出国前、归国后均没有配合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在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郭某鹏谎报自己出汗是因为服用板蓝根所致。因此其行为其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虽然新冠病毒目前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可以将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视为甲类传染病。此外,郭某鹏坐地铁、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触人群的“溜达”行为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概括的表述,从新冠病毒的高度传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鹏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是相当的。这里的“公共”指的是不特点的对象。

通过刚才的简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郭某鹏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那为什么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鹏主观到底出于什么想法?

(二)关于郭某鹏构成何种犯罪的主观方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故意”和“过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然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

2、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失=已经预见+自信避免。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没有预见的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出于故意,但是造成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无论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对结果危害性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郭某鹏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确诊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从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判断若其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处溜达,更不可能与家人居住在一起。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考量,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终,认定郭某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国家、单位、个人。郭某鹏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防控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个人的医疗、务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其均负有赔偿责任。

郭某鹏被判处刑罚是必然结果,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时期大家能够配合防疫机构的工作,尤其是能够不到疫情高发地区去的千万不要去,当前预防输入病例是防疫重点,避免日防夜防,出现“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洪强律师


应该判刑。

郭某从境外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来郑州的疫情本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现在因为郭某的行为不仅对郑州人民造成了影响,甚至对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使之处于危险之中。郭某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疫情病原体的;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判刑轻重,取决于主观故意程度和他传染多少人,对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




军歌辽亮001


郑某能去意大利说明国内出入境和意大利领事馆都是同意的,能买到飞机票,说明是符合疫情要求的。飞回北京如实填写了健康登记表!经过了北京机场和防疫指挥部的各项检测,也没有发热表现,也是符合规定的!这些都没有违法!回到郑州,没有上报出行情况是有问题的,但是郑州没有规定回国没有发热人员要上报疫情。发热以后没有上报是有问题的,但传染病法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回来后乱跑造成大规模隔离,造成的相关损失是要求赔偿的。判刑的主要依据就是他回来后造成的损失!


吃香瓜群众


谎报瞒报出国行程,根据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已经构成犯罪。



张洪亮70638888


即便是他好了,即便是出狱了。郑州人也饶不了他。。


1大队长


一定会判的,疫情期间为了自己的私欲乱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多大的困扰。不判郑州市民不答应,河南人民不答应,全国人民不答应。法律法规更不会答应!


仙草高中数学名师在线


判刑那是当然的,医疗费还得自己陶,这种人该[刀]


黑色毛衣69465911


把郭伟鹏隔离了,给包老鼠药自行了断。对外宣称冠行肺炎,医治无效就行了。


高山流水87300


必须判,这种人太自私了。


花香飘无痕


应该判,让那些作死的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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