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與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32 證券簡稱:宏達礦業 公告編號:2019-04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2016年11月7日,上海宏達礦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信託”)簽訂了《華鑫信託·鑫海13號單一資金信託 信託貸款合同》(簡稱《信託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借款總金額為人民幣1.2億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2018年11月,公司與華鑫信託就上述《信託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簽訂了《補充協議1》,根據《補充協議1》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華鑫信託同意將上述借款期限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同時,公司控股股東上海晶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晶茨”)與華鑫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補充協議》,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擔保;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繼續以所持有的齊商銀行3,562.24萬股股份及其孳息為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近日,公司與華鑫信託就上述《信託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簽訂了《補充協議2》,根據《補充協議2》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華鑫信託同意將上述借款期限由36個月延長至48個月。同時,公司控股股東上海晶茨與華鑫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之補充協議2》,為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擔保;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之補充協議2》,約定公司繼續以所持有的齊商銀行3,562.24萬股股份及其孳息為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補充協議2》相關事項已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公司貸款累計金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計貸款64,398.48萬元,貸款餘額為52,398.48萬元(不含本次信託貸款)。

一、簽訂《信託貸款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基本情況

2016年11月7日,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信託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借款總金額為人民幣1.2億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074號公告。2018年11月,公司與華鑫信託就上述《信託貸款合同》及相關附屬合同簽訂了《補充協議》,根據《補充協議》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華鑫信託同意將上述借款期限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同時,公司控股股東上海晶茨與華鑫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補充協議》,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擔保;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公司繼續以所持有的齊商銀行3,562.24萬股股份及其孳息為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8-072號公告。

二、簽訂《補充協議2》及相關協議的基本情況

三、交易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截至2018年末,華鑫信託經審計的總資產為744,682.07萬元,淨資產為653,711.70萬元;2018年營業收入為103,407.15萬元,淨利潤為59,879.09萬元。

四、簽署相關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補充協議2》主要條款

貸款人:華鑫信託(甲方)

借款人:宏達礦業(乙方)

1、借款金額:人民幣1.2億元(最終以實際發放的貸款金額為準)

2、借款期限:48個月

3、借款用途:補充公司流動資金

4、貸款利率:自貸款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的貸款利率為6.1%/年,自貸款發放之日起屆滿24個月至36個月內的貸款利率為6.3%/年,自貸款發放之日起屆滿36個月至48個月內的貸款利率為7.7%/年,該利率為固定利率。

5、利息結算:乙方按自然季度計付貸款利息,結息日為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乙方須於每一結息日當日付息,如付息日為法定節假日,則自動順延到下一個法定工作日。

6、貸款償還:乙方應於貸款的到期日(即甲方向乙方發放貸款滿48個月之對應日,或經本信託委託人與乙方共同協商確定後,本信託委託人給甲方出具書面指令要求乙方提前還款的)一次性歸還貸款的全部貸款本金,同時支付貸款應付未付的全部利息,利隨本清。如還款日為法定節假日,則自動順延到下一個法定工作日。

7、強制執行條款

7.1債務人(乙方,借款人)應根據債權人(甲方,貸款人)要求,辦理本協議的強制執行公證手續。

7.2本協議如經公證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承諾:如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協議,自願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而無需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債權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債務人放棄與此相關的所有抗辯權。

(二)相關擔保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上海晶茨與華鑫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補充協議2》,為本次公司借款延期提供擔保,主要內容如下:

保證人:上海晶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甲方)

債權人: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乙方)

1、保證方式: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範圍:(1)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支付的全部債務金額、違約金、賠償金等;(2)主合同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強制執行公證費等);(3)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4)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擔保範圍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及後果。

3、保證期間:自《保證合同補充協議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補充協議2》,公司以持有的齊商銀行3,562.24萬股股份及其孳息為上述借款事項提供質押擔保。主要內容如下:

出質人: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質權人: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乙方)

1、質押股權:甲方以其持有標的股權(3,562.24萬股齊商銀行股權)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股權應得股息、紅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乙方為上述質押物上第一順位且唯一的質押權人。

2、質押擔保範圍:(1)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支付的全部債務金額、違約金、賠償金等;(2)主合同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3)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4)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擔保範圍為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及後果。

3、質押期限:自《股權質押合同補充協議2》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五、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公司與華鑫信託簽訂《補充協議》事宜,有利於滿足公司補充流動資金的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長期的戰略發展需求,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經營情況產生不利影響。

特此公告。

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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