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家公司开了一张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了7%的“管理费”,是否违法,为什么?

系统工程735


这等同于问警察,抢劫是否犯法。能问这样的问题,我觉得不是侥幸,而是完全的门外汉。这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负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这种“购买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

找了一家公司,交了7%的“管理费”,然后开了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首先,可以判断本企业与开票公司是没有经济往来的,否则不会是去“找”了。

其次,只有收到了“管理费”,对方公司才愿意开增值税发票给本企业,因为企业开了发票,就会产生销项,所以不会无缘无故给你开发票。

第三,这张发票应该是具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题主的企业也不会花这么大的代价去购买发票了。

总结起来,就是这家企业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从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哪些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定义了三种虚开发票的情况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法规和本人经验,我个人总结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三种情形:

情形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的纯虚开)

情形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题主所说的情况就属于情形一,没有与对方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而让对方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税务稽查的实务当中,认为虚开发票是行为,偷税是目的。所以,有针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也有针对偷税的结果进行处理处罚的。

1、直接后果

如果没有触犯《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纳税人实际虚抵的进项税额,除了补缴税款之外,还要处于最低50%,最高5倍的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已经触犯《刑法》,那么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2、间接后果

除了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形势责任之外,最严重的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就是虚开发票的企业会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6个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稽核比对通过之后才能抵扣,也就是当月发票不能当月抵扣,最快次月抵扣。

限制发票的用量。一个月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如果需要二次购买发票,必须根据上次领购发票的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企业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出口退免税等级降为最低一级。在办理银行贷款、开展业务、出口退税速度、享受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都会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总结所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虚开发票是“段位最低级”的作弊手法。增值税的链条特性,可以做到上下游交叉审计,一旦链条上有一户纳税人因为虚开发票被查实,税务机关很快就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按图索骥,要查出虚开行为一点都不难。


税收之家


找了一家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并且支付了所谓的“管理费”是否违法?

如果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是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上,那就一个定义: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起刑了。并且税额大到一定程度,那就是犯罪,《刑法》上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第一,可能是交易对手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不具备开票资格。所以,在选择交易对手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不能因为价款便宜,就甘心冒着税收的风险。

第二,本单位企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既想低价购买商品,又想获得发票抵减成本,才会想出这样的偷梁换柱的策略。

实际上,如果是跟个人交易,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发票,不过开发票的税款一般都是加在价款里面,还是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是跟小规模纳税人交易,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局代开专票,只不过因为是专票,一定金额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即便不能在税收上尽善尽美,通过双方的协商,依然可以在价款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双方满意的条件。毕竟销售方也是想合情合理的销售,不给自己带来风险,如果是那种枉顾税收风险的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单纯开发票更不能要他们的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上,都是一条链,只要是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问题,要查就查一大串,谁也跑不了。只要你的企业还在工商税务的监管之下,陈年旧账也能翻出来。所有,别冒险,还是那句话,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除非在事发之前,注销公司,万事大吉。


简净轩语


睿晟财税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违法,企业间业务需要三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必须是统一的。你和对方没有签订合同,合同不存在,不是真实业务;你方没有支付资金,没有资金流;单纯的发票不能证明业务存在。

管理费是什么东西,就是买票的费用。

建议收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找一个正规的代理帮你注册一个小的个体,这可以合理达到你的目的。


睿晟公司之家


开票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金税三期实现了深度管理,没有实际发生业务而虚开的发票很容易被比对出来做为疑点数据的。

各省、市税务局定期发布疑点数据,对于省局、市局的发布疑点数据,基层税务机关必须逐笔核实的,发现问题会启动稽查程序,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是稽查工作的重点。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善意和恶意的认定,认定为恶意的,除补缴税款 滞纳金外,必须有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金三随着国家政策的发布和征管需要不断升级,重要的涉税数据和信息都实现了共享,下一步,房地产税一旦立法,会实现个人房产信息数据共享。

所以 做为企业和纳税人,可以合理税务筹划 但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没有限制期限的。


新税视点


一、提问中所谓的7%“管理费”,本质就是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费用。

二、对方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1、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而你公司属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价值会计人


哈哈,开少了不行,多来点才没事!


玩玩玩玩玩玩玩呗


如果已经发生了,就去自首吧。

处罚结果里明确的会写明你触犯的法律条款。


全球搬砖


违法。这种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违反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临)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建议你将开具的发票还回作废,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如有疑问, 欢迎咨询!


税眼看世界


那要看你有没真实交易,如果对方报价给你未税,结果你需要开票,对方另加7点也很正常。如果双方没有真实交易,那么开票方和收票方同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愁,如果你就这一张2.5万的虚开,金额不是很多,一般查到后税局会让你进项转出,按当时抵扣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地税和企业所得税,运气不好的话,可能还会加罚款和滞纳金。


8分潇洒


我有不同意见。我认为这个问题主要在是不是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如果有真实的业务发生,虽然代开公司与受票方没有直接业务发生,但这种情况不应视为虚开。具体可参考6月份山东一典型案例,情况跟这个基本一样,一审,二审都判的是虚开。终审判的无罪。全国来说,也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处理。我不知道对不对,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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