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惡意抄襲解釋為公益推廣,現代版“竊書者不為偷”當休矣

日前,深圳市龍崗區一名教師被指侵犯著作權,事發後龍崗區教育局介入調查。3月6日,該局發佈最新通報稱,龍崗區小學教師胡某在其出版的書籍、兒童閱讀工作室微信公眾號的推文中等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該局對胡某作出撤職處理,並撤銷其龍崗區“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校長”等榮譽稱號。((3月6日澎湃新聞))

偷:新華字典解釋:“趁人不知時拿人東西。”盜:新華字典解釋:“用不正當的手段營私或謀取。”竊:新華字典解釋,就是“偷盜”。

現實社會中無論偷、盜、竊還是偷盜、偷竊都是一種極不道德的違法行為,為人所不齒。

魯迅先生的小說《孔乙己》的主人翁,因為偷書被人打斷了腿,當被人嘲笑時,孔乙己“便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爭辯道:‘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接連便是難懂的話,什麼“君子固窮”,什麼“者乎”之類,引得眾人都鬨笑起來。”

對於“竊書算不算偷?”孔乙已顯然心知肚明,他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其狡辯不過是在玩文字遊戲,他也知道,將“偷”換成“竊”,別人也不會相信,因此,說話之前,自己“便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

當然,孔乙已的“竊書”畢竟還有“書“這個實物的存在,使得孔乙已的“換字遊戲”顯得蒼白無力,愈是辯解,愈是在“褻瀆”自己“讀書人”這個稱謂。

將惡意抄襲解釋為公益推廣,現代版“竊書者不為偷”當休矣

可是有些孔乙已的“後代”,汲取了其祖先“偷硬貨—書”無法洗白自己的尷尬,改為“偷軟貨——文”,將他人文章抄到自己的本子上,屬上自己的大名,堂而皇之地發表、出版,據為已有。

當被人揭發時,竟大言不慚地說是在“將優秀作品、教學方法公益推廣”,這種說辭真是比其祖先“竊書不能算偷”更加不知廉恥。她自以為沒有“書”這個“硬貨”——“贓物”,別人就無法抓住其把柄,就不算“偷”了。可是,連他們自己都明白得很,古今中外,文章(亦即思想)歷來都是有價值的,說得庸俗一點,文章是值錢的,既然值錢。抄襲他人文章就是一種地地道道的“偷”、實實在在的“竊”,是用任何文字和語言無法粉飾的。

當年,孔乙已是“紅著臉”為自己““竊書”遮掩,而當今的她,竟然欲將自己的抄襲渡上“公益推廣”的金殼,實在厚顏無恥之極,是在用自己的弱智挑戰大眾的智商。

抄襲他人文章,說輕了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說重了和盜竊他人財物一樣是一種犯罪。對於抄襲他人文章者,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早有明文的規定。

這些人為什麼要抄?是因為這些“文章”可以作為她們攫取名利的資本,為什麼抄襲成癮,是因為抄襲為他們帶了來巨大的利益,以至於他們到他們抄襲到瘋狂的地步,不僅發表、出書,還堂而皇之地開起公眾號來,抄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上帝要讓你滅亡,必先讓你瘋狂。”過去,信息不發達,抄了他人文章,原作者和讀者都可能不知道,即便是發表在報刊上,其傳播的範圍是很有限的,因而造就了一大批的無恥“抄客”。現如今,信息技術的發展,大千世界“一線聯”,世界之大,但在小小的手機屏裡卻一覽無餘,地球村裡再也沒有了秘密,因此,再抄襲他人文章,實在是一件風險極高之事。

將惡意抄襲解釋為公益推廣,現代版“竊書者不為偷”當休矣

近年來,從總統到大學教授,從研究生到小學生作文,抄襲他人文章被爆光者越來越多,抄襲他人文章,不是發現不了,而是時候未到。紙裡終究包不住火,文章總是給他人看的,抄襲他人的文章,遲早總會被發現的。

2011年4月,匈牙利總統施米特.帕爾引咎辭職,原因是他在的博士論文涉嫌剽竊。博士論文是多年以前的事,但東窗事發,無論多少年,都是不可原諒的,不但施米特辭去了總統,他母校長的大學校校也宣佈辭職。由此可見,抄襲是一件多麼危險的事,一旦東窗事發,就要會出沉重的代價,甚至會影響你的一生……

作為教書育人的教師,無論是大學教授,還是中小學教師,都更是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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