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來源/連城法院

以案說法 | 提醒,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如今購房

因資金短缺而向銀行貸款已是常態

然而為多一份保障

為還貸向保險公司投保

靠譜嗎?

連城: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漲知識

連城: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被保險人林某因購買房屋向銀行貸款,為了多一份保障,他向保險公司投保還貸保證保險。天有不測風雲,林某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而保險公司僅賠付50%的還貸責任,這讓林某的繼承人揭某難以接受。日前,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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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09年,林某因購買房屋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還貸保證保險。三年後,林某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林某繼承人揭某在不知其已投保保險的情況下,代還貸至2017年7月,此時林某的貸款尚未還清。

連城:因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全部還貸責任?


後來,揭某得知林某生前投保了保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於2018年10月22日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還貸保證保險金11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還貸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為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還貸責任,已經履行的部分並不在保險責任範圍;林某和揭某為共同借款人,二人中僅有林某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僅對貸款餘額本金承擔50%的賠付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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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與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據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以及被保險人失蹤後被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按本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償付比例,承擔還貸保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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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林某已經死亡,喪失了條款約定的全部還貸能力,從此時開始,保險人即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還貸保證的保險責任。雖然揭某還了2017年7月以前的貸款,但系作為借款人林某的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代林某還款,代為還款的行為並不能當然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雖《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涉及與本保險關聯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多於一人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所應承擔的債務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條款系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因保險人未能舉證證實其對投保人針對該條款作了書面或口頭的提示,該格式條款無效。揭某雖系林某貸款的共同借款人,但林某作為投保人對借款本金投了足額保險費,並按時足額交納,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還貸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支持揭某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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