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桃源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

湖南法院網訊 3月10日,常德市桃源縣人民法院組成由黨組成員、副院長龍國忠任審判長的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桃源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並當庭宣判。桃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胡某賠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費3385.2元、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補償費10155.6元,共計13540.8元,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違反禁漁相關規定,先後兩次駕駛安裝有發電機、逆變器、電瓶等電捕魚設備的漁船,在沅水桃源電壩下游河段非法用電捕魚,非法捕得的各類魚獲共計35條,重量為82.24公斤,被查獲後自行向桃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桃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朱強出庭支持公訴,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指派副檢察長佘建軍、檢察員劉建新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胡某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

桃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胡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被告人宣告緩刑。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其行為嚴重影響了電捕魚作業範圍內漁業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