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病危,想要将所有财产全部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由外孙继承,但其配偶,女儿健在,请问这种方式合法吗?

用户68056351


个人以遗嘱形式分配死后个人财产自古以来就有。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符合也就不能有效。一般有5种医嘱形式 即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除形式上的要求外遗嘱也要符合以下要求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所以你外婆病危时在具备遗嘱能力且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全部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由外孙继承(注意,这里只能是她的个人财产部分.如果与外公的财产所有权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或者平均分割后属于她的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的.

但是规定有一点很多回答者没有回答,就是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作为她的继承人 配偶 和子女 如果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必须要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 .


下午茶人生


外婆可以支配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外公那一份她无权处理!我是从出生就和姥爷姥姥生活在一起的,感情很深。我姥姥走在姥爷前面了,姥爷好好的时候,就对我妈妈说,我的房子不给你,给了你,你就得闺女一半儿子一半,我只给我小丫头!后来姥爷走了,妈妈把姥爷的东西全给了我。


暖洋洋6984


肯定不合法!

为何不合法,因为,这种行为明显的违反了我国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为解答这个问题,得先了解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一)继承范围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至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们相互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扶养关系,也应该相互享有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袓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

6.其他继承人。主要有两类人员: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失配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为法定继承人;二是在代位继承中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二)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关于公民处分其财产的法定形式

(一)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二)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三、外婆把财产处分给外孙女的行为是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我国的继承法第三章的内容,就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接着的第十六条 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从十六条第二款及内容来看,“遗嘱继承”及“遗赠”的主体或者对象显然不同,前者是指法定继承人,后者,是指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综上所述:外婆若要把其财产处分给外孙,只有通过遗赠这种法定形式才能有效。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处分,因为外孙不是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此导致遗嘱违法而无效。

另外,遗嘱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遵守继承法的规定外,还得遵守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是形式合乎法律要求。就本问而言,外婆立遗嘱把财产由外孙继承,因外孙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具有继承外婆财产的主体资格,这样,就不具备第一要件;另外,外婆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不具备第三要件。由此可见,即便是形式合法,外婆的行为仅仅是具备了行为人具有意思表示真实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因而是无效的。

简而言之,本问违反了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并且,也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显然,是违法无效的行为。

后记:代位继承中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不过,本例中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因为,代位继承是指祖父孙三代人中,父代人死了,之后祖代人再死,这种情况下,孙代人代替其父代取得了祖代人的继承权。而本例中,外孙的母亲没有明确已故,外婆仍健在,显然,不存在外孙代替其故母取得已故外婆遗产的情形。


来风102781141


按照我国法律,只要遗嘱不违法,不违背公俗良序,经过公证,立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书写遗嘱。这个本文外婆病危,想立遗嘱越过女儿直接给外孙,有点违背法律,因为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外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我的理解,如果女儿不反对,要经过公证的遗嘱就有效。但如果女儿反对,这个遗嘱就可能无效。除非外婆有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理由。


京都老客41118


这个道理很简单啊。这个估计家里是独生女。外婆越过女儿直接把遗产给外孙很正常,说白了,她这是防着她女婿呢。给了外孙她女婿就没份,给了女儿她女婿就一半。要我也可能会这么做的。给外孙咋都是自己人,女婿不见得以后还是自己人的。虽然配偶在,估计也是配偶的意思,以免在她老婆死了之后女儿会继承而导致财产落到女婿头上。其实给配偶外孙给女儿不一样么,最后财产落脚点还是直系晚辈身上。如果是独生女,这样处理遗产一般很少有纠纷的。


不会游泳的鱼753


你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某一个人继承,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所以婆婆完全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孙子。

只不过由于外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况下,婆婆给外孙子的遗嘱应当属于遗赠,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该遗赠才能有效,如果超过两个月没有做出这种明确接受的表示,将视为放弃遗赠!

所以只要外孙子拿到这个遗嘱之后,一定要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说明他准备接受这个遗赠,如果他没有在两个月之内做出这种表示,其他继承人有可能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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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您好!遗嘱就是将其个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给自己想给的人。所以您外婆这种做法完全合法可行,她的想法做法不受配偶、女儿的影响。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外婆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与划分;第二,是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赠遗嘱。下面将就这两点分别详细说明。

第一,如何确认外婆个人的合法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的认定,有几个常见的误区:

1、“自己住的房产并不一定是自己的”:例如像公租房、或“没有买下来”的房改房,这些房产虽然有权居住,但个人并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财产就不属于个人财产,具体的判定方式可以看是否有房产证、银行卡等确权凭证。

2、“自己名下的产权并不全是自己的”:这里先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不管是在单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自拥有一半的产权。所以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那么您外婆只有一半的份额,遗嘱中所能指定分配的,也只能有她个人拥有的一半产权。

第二,如果订立合法有效的遗赠遗嘱?

先说明一下,外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订立遗嘱将财产给孙女的行为叫做遗赠。

通常情况下,“遗赠”行为会被认为与法定继承人争产的行为,所以遗赠遗嘱的有效性变得尤为重要。一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其孙女是一分钱都拿不到的。以下说几点注意点:

1、订立遗嘱前:

1)确保遗嘱人精神状态良好,且近期没有脑部或精神方面的疾病,必要时,可以去医院进行精神状态的鉴定,保证后期有证据可查。

2)确保遗嘱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并不是因为他人威胁、胁迫等原因而订立遗嘱。

2、在遗嘱订立时:

1)以自书遗嘱为例,遗嘱必须由个人书写全文,文末写清签名和日期。

2)在书写过程中,应注意用词的规范性。例如,把xx(财产)“给”xx(受遗赠人),这就是很不规范的写法。“给”这个词较为模糊,必须明确写为“遗赠给”。

3、在遗嘱订立后:

1)注意对遗嘱的保管,遗嘱受到任何丢失、损毁等均会导致遗嘱无效。

2)《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是遗赠遗嘱和普通遗嘱最大的区别。受遗赠人必须在得知之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您必须在2个月内,通过在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方式,或自行拟定《接受遗赠声明》。

遗嘱的订立很复杂,但也很简单,题主可以参考以上建议给外婆订立遗嘱。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遗嘱订立的操作指南,可以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相关专栏。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前提是配偶和女儿不管她,有效。

否则每人50%均分老太太的财产,

且不包括老头的一半资产


金子真好


不合法。第一,她的配偶健在,她无权独自支配两人的共有财产,她只能对她自己拥有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支配。第二,她的女儿健在,所以她对自己那部分财产在遗嘱中也只能是遗赠给外孙,遗赠不是遗产继承。如果她女儿在她去世之前就已经先去世了,那她外孙可以获得代位继承权继承她的遗产。


漂泊的河


你这个提问信息量很大啊!

既然说外婆,那你一定是外孙或外孙女;

那她的配偶你得喊外公,可你却直说“配偶”;

她的女儿不是你妈也是你姨,你却直说“她女儿”。

好吧,我们也不纠结你到底是为了把事情讲明白而刻意用了第三人称,还是有别的隐情。

首先,你说的财产,到底是外婆的个人财产,还是外婆与外公的共同财产?正常来说,那个年代的人很少把财产分割那么详细,如果是共同财产,那就比较麻烦。因为遗嘱只能处置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共同财产。除非外婆跟外公一起拟定共同遗嘱,将两人共同财产都给外孙。当然了,由于外公还在,他有权力在事后反悔,即取消遗嘱,至少可以取消自己那部分,即共同财产中属于外婆的那部分依然按照遗嘱执行,属于外公的那部分重新按照外公新的意愿执行。

当然了,外婆可以针对共同财产中她自己的那部分在她自己的遗嘱中做出处置,这是完全合法的。只不过实际操作中,外公不会一句话不说,他要么被外婆逼着订立共同遗嘱,要么在事后分割财产的时候非常不高兴,但这属于亲情的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有新的规定,配偶去世后个人遗产需要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便于分割的比如唯一房产,优先满足于配偶生活所需,即:外婆去世,现金可以分开按遗嘱处理,但房子优先用于外公居住,不得变卖、继承。除非等外公也去世了,才能把房产变卖、分割。

以上是通常的人家,对于大富大贵的人家,活着的时候夫妻往往有独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外婆遗嘱就好了。

另外,对于外婆的法定顺序继承人,在外婆的遗嘱中不存在任何干扰。所谓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意思是在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来继承遗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来处理遗产,跟女儿、配偶没关系。这是法律赋予个人处理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力,任何人不可剥夺。

当然了,实际生活中,尤其是普通家庭,遗产少,立遗嘱的也少,大都是儿子继承遗产,嫁出去的闺女没份儿。这是民俗,但真要按法律规定走,女儿肯定也是有份儿的。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补一段:

1.外婆可以把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通过遗嘱留给外孙,但没有权力把外公那一半也留给外孙。除非外公和外婆早就有协议把共同财产全归外婆所有。

2.外婆可以强制外公订立共同遗嘱,但外公事后可以反悔:非我所愿,我是被逼的。遗嘱中的财产属于赠予,法律上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赠予的,尤其是在财产并未发生实际赠予之前。

3.上边第一条提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外婆所有”类似的协议一看就是不平等协议,所以外公只要稍微举证就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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