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保險賠償三十萬,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賠償金,每月給兒媳和孫子一千元這樣合理嗎?

作家李媛媛


丈夫身故所獲得的保險賠償金,相關的繼承人均有權享受繼承資格;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賠償金,再給媳婦及孫子1000元的做法,無疑侵害了媳婦和孫子的正當權益。

死亡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是對死者親屬進行賠償。用於補償被保險人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的家庭收入缺失,保障家庭生活水平基本穩定。

保險受益人的保險賠償金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共同生活的家庭近親成員,即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無法繼承,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即使死者生前有負債情況,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進行抵債。即使丈夫曾經問自己的父母借過數目不菲的錢,也不能成為公婆“獨吞”保險賠償金的理由。

死亡類保險賠償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必須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保險受益人的保險賠償金在進行分割前,首先要用於支付死者的喪葬費用,以及為保障死者生前過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提供撫卹金。

在此基礎上的結餘部分賠償金,再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按順序進行保險金分割。

按照相關規定,保險賠償金在繼承的第一順序進行分割;比例為平衡分配。如果是房子等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在擁有50%財產比例的情況下,還有資格參與另外50%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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