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必讀!合同審查這三步很重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的經濟。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顯其重要了。

律師必讀!合同審查這三步很重要


律師作為法律專業工作人員,在民事活動中,起草和審查合同是訴訟律師和非訴訟律師均要掌握的一項基本業務。要使合同合法、完備、可行,律師就必須從合同的原則,合同的法律關係,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進行審查。合同審查是律師特別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常規任務之一。合同審查的過程,其實是法律知識與經營業務知識的碰撞與融合,合同審查最大的忌諱是埋頭審查書面合同文件,不顧其他。拿到一份送審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進行:

第一步形式審查

一、將合同文件本身分為三部分:

開頭(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鑑於條款)

正文(第一條至最後一條)

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

形式審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備這三部分,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常見的錯誤有:當事人名稱不一致、不完全、錯誤或矛盾,合同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時間簽署前後不一樣,地址、法定代表人錯誤等。

二、形式審查還要看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其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看相關文件之間內容是否有矛盾之處。

第二步實質審查

審查合同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有效性原則。審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應當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及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違揹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則。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則。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週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切實地貫徹可操作性原則,尤顯重要。

二、合同審查的具體要點:

(一)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合同主體是否合同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沒有相應資質,那麼合同就歸於無效。審查合同主體的資格時應當注意:

1、應當區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問題。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但其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訴訟中應當解決的問題,這不應當影響其簽約主體資格。而企業的職能部門就不具備這樣的資格。我們在面對小企業的時候比較容易區分,但對於規模比較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比較多的企業可能就會存在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引起我們在審查過程中的注意。

2、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以瞭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範圍;

3、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現狀,即有否獲得相關資質及目前效力情況(有的資質可能失效)。

4、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評估,如根據其經營現狀、以往合作情況以及其他客戶評價等等因素對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進行考量,以保證簽約後順利履行合同。

5、審查簽約人有無簽約權限。很多情況下,不可能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而是由授權代表加以簽署,此時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對於初次合作的單位,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對對方代理人身份、有無代理權、代理權限範圍、期限等等進行必要審查,否則可能會發生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實踐中,主要是看簽約代表是否為單位負責人或是否有委託授權書。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部門或辦事處是沒有對外簽約權的,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也需由法人授權。

(二)合同內容的審查

1、從訂立合同的原則來分析審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串於合同始終,並具有克服合同法的侷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合同法》第三條平等原則、第四條自願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七條的合法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同。這些基本原則是審查合同時的準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規定原則。對於涉外合同還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結等原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2、從合同的法律關係來審查合同

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變更或消滅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審查合同主體。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當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從事民事活動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民法通則》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作為公民特殊形態而納入到自然人中。但個體工商戶具有依法登記核准的字號,並以該字號對外交往,宜可歸到其他組織中更為妥當。

在審查合同時,自然人做為合同主體的,就要審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適當。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訂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與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合同。《民法通則》第九至十三條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合同法》第九條和第四十七條又近一步規定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

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除了審查他們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外,還要審查他或他們是否具備農村承包經營的能力和合夥人的資格。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要根據其所屬國或居住國的具體法律規定和行為地國的法律規定,審查其行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又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企業法人訂立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

下面僅以企業法人為例來說明。

企業法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幾個問題著重予以審查:

企業法人超營業範圍的合同效力問題。

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取決於其經營範圍,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就是無權利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行為,由此訂立的合同是否當然地無效呢?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認定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審查超營業範圍的合同要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當事人在合同中不違反法律規定,又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超職權範圍訂立的合同問題。

企業法人在對外訂立總領事同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63條至第68條對代理行為作出規定。《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第50條對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權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超越代理權範圍訂立合同的,除相對人知道越權的事實外,仍然由個業法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構成表見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負其責。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應以該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連帶責任。

確定法人的條件,原則上應依工商登記為準。但雖經登記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其開辦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不足的,且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在審理案件中,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核准登記後,開辦單位,投資人或其他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避免責任的,應依法追回。明確了上述問題在起訴時有利於明確被告及其訴訟請求範圍。

涉及企業法人工作人員犯罪的合同責任承擔問題。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的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企業法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而與之來往的除外。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也叫非法組織),是指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它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做為法律主體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具有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外交往舉債時,如其自身擁有的財產經費足以償債時,則由其自身償還債務,如其擁有的財產不足以償付責任,則由其創設人進行償付,創設人為其承擔最終的連帶責任。確定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責任主體以及法事人的訴訟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3、合同內容的審查

合同的內容就是合同當事人經協商所達成的相互之間應承擔的權利(債權)和義務(債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的條款來規定的。《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地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不限於這些條款。

審查合同時,也應針對這幾個方面進行。對於合同的內容審查的要求是合法,具體可行,並附合交易習慣,不違反序良俗。

4、合同客體的審查

合同關係的客體是債權和債務所指象的對象。審查合同客體時要區分從事同的客體和客體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區別。合同的客體違法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客體物違法並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無效。

5、從合同的效力上來審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應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成立的條件比較容易明確,而對於合同的生效由於可能會涉及到法定的審批,所以當事人在理解上可能會存在偏差,認為合同一經簽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應當寫明:“合同自合同雙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當寫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准或者登記後生效的,或者合同約定須經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估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對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籤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條代有人越權行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條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於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它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觀注的焦點是採取何種請求權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最有利。這就要求律師根據不同當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6、從合同的責任方面來審查合同

違約責任即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的責任。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律師審查時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考慮。要考慮當事人的合同性質,合作的關係,未來的交往情況,從多角度分析並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一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一方當事人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責任的情況,律師應指出來,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但一般情況下律師不宜直接向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舉報。

7、解決爭議的方法

選擇訴訟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為爭議解決方法,不要出現既由法院管轄又由仲裁機構裁決,也不要出現“由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

8、設置終止、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主要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這樣一個原則。這就說明了雖然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但由於其並不明確具體,因此就需要提示當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確這些條件,包括解除合同後的條款,如違約情形、違約責任,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範圍及補償,比如對於可預期利益的範圍的界定,避免將來產生爭議。

9、為避免產生爭議後出現損失,應當設置保護性的條款

合同中除設定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設置其他的保護性條款。特別是合同標的額比較大,履行週期比較長的,可以考慮設置定金條款、履約保證金條款、抵押、質押等,從而減少風險。

10、合同解釋條款

對於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個補充協議的合同,應當設置合同解釋條款,一是設定當合同條款相沖突時以何種語言的文本為準;二是設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順序。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往往還包括招投標文件及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因此,設定解釋順序尤其重要。

11、清潔文本條款

合同中應當寫明:“本合同正文為清潔打印文本,如雙方對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補充均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圖形,除非經雙方確認同意,不產生約束力。”在簽署過程中,應注意:當合同中有清潔文本條款時,合同中的所有條款文字與數字(簽署人簽字、時間簽署與蓋章除外)均應當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簽字過程中出現合同正文裡有手寫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寫的情況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簽章。合同對方如果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簽章處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及授權代表簽字,如果是公民個人,則要求其本人簽名。對於超過一頁的合同,還應當加蓋騎縫章。所有的印章和簽字均應當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無附件以及附件與主合同的關係,審查附件的內容是否與主合同一致。相當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對待。

3、簽約時間。合同落款處應當有簽訂的具體時間,這關係到合同生效的時間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確定等問題,不可小視。提醒簽署合同領導和授權代表,簽字時留下時間這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步溝通、參照

一般的合同,經過第一步、第二步的審查,一些初級的問題都能予以解決。為防止審查出現重大遺漏和差錯,做好第三步就顯得十分必要。

溝通――指的是與合同經辦人、起草人甚至對方進行溝通,就合同談判、協商及合同目的等內容進行交流,合同條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條款,也需要他們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參照――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範文本、行業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企業的合同範本等,對照在條款和內容上有何重大差別,分析或者詢問原因。也就是尋找法律依據。在合同審查中,一定要對照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送審的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應當怎樣修改,需要尋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依據和經濟依據。審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對該合同的專門規定;審查無名合同,更是要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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