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幾個人圍毆我,但只是打耳光腳踹侮辱不致命,我忍無可忍殺死了其中一個,觸犯了法律嗎?

吳文建


律師答疑:答案是肯定的——不但觸犯法律,還屬於犯罪行為!依法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是要考慮到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在量刑上進行酌減。


一、該情形為什麼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認定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衡量因素,就是防衛尺度不能超過加害程度,如果超出合理的防衛限度就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需要注意的是:防衛過當不是罪名,而是入罪理由,與正當防衛相反(正當防衛屬於出罪理由),在認定行為構成防衛過當的情況下,行為觸犯哪種犯罪就會追究相應罪名的刑事責任,因此,當行為人故意殺死圍毆他的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

之所以認定防衛過當,還是基於超出了合理的防衛限度,在對方僅僅是出於侮辱的目的進行人身傷害時,行為人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動作,但是該行為不能造成致死的結果,因為比較雙方的故意時,很明顯可以得出防衛尺度>加害程度的結果,如圖所示:

典型案例:山東辱母案

山東辱母案一審經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審理,判決於歡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這個判決在當時受到了很大的爭議,不少人認為於歡是因為看到母親受到了極度的侮辱,怒火攻心為了保護母親,才會導致失手殺人,認為於歡應當成立正當防衛。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院撤銷了於歡辱母案一審判決,改判於歡因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山東辱母案最終沒有認定於歡構成正當防衛,主要理由還是因為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也就是說,於歡當時如果沒有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是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的,但是一旦超過了死亡的這個必要限度,則構成正當防衛。


二、該情形儘管屬於防衛過當,但是考慮到受害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對行為人的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量刑

同理,參考山東辱母案,之所以二審法院從一審判決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還是考慮到了受害人存在重大過錯,不但實施了非法監禁的動作,還採取了侮辱、拍打等惡劣行為。基於受害人自身的重大過錯,於歡採取的故意傷害行為事出有因,其社會危害性較低,故對其量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結論

本題目擬在討論對方的毆打動作系明確的侮辱目的下對應的防衛尺度,但是現實案例中,對方的故意傷害目的不一定僅僅為侮辱性質,很有可能是出於對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目的,至於如何判斷該目的,主要還得通過還原現場的情境以及當時採取的動作來綜合分析。雲南唐雪反殺案之所以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因為認定行兇人上門毆打時存有明顯得故意加害唐雪人身健康的故意,其已經不僅僅是簡單的侮辱目的了,故唐雪雖然造成了致其死亡的後果,但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因而成立正當防衛。




陳豪俊律師


要想不犯法,那就要構成正當防衛。否則將構成防衛過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責。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這裡面有一個構成要件,就是防衛限度的問題。防衛的度就是要求防衛行為要與不發侵害行為相當,要是實施防衛的行為超過不法侵害的程度,那就屬於防衛過當。

而這個度,真的就難以把握和認定,很多正當防衛的案件也就是因為這個防衛限度存在各種爭議,存在各種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容易以結果來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例如,對方打你,你防衛。結果是你輕微上,對方死亡。以結果論,顯然雙方暴力程度不對等,造成的傷害結果不對等,明顯超過防衛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造成對方死亡的情況,這個是無限防衛。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

無限防衛權、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若從問題的描述來看,對方是侮辱性行為,可能很難納入上面規定的幾種嚴重暴力性犯罪。這個事件可以參照餘換案。餘換案件表現出來的侮辱行為及人數都應當比問題描述的還更加嚴重。雖然二審法院改判,但還是認定餘歡構成防衛過當。所以,若是按問題描述的情況,屬於防衛過當的可能性還是極高!

當然,說這麼多並不代表我們不鼓勵正當防衛。但這些都是實施正當防衛有可能面臨的問題,難題。而這些問題,也都有實實在在的案例出現。


葉律師


法官說了,殺了他叫防衛過當,還手叫互相鬥毆,如果你還手打傷了他還要賠傷藥費,最好的辦法就是跑,跑不了打了左臉、在給右臉讓他打,叫忍得一時之氣、免去百日之😔


酒肉和尚不沾色


按照法律解釋的正當防衛,你只會被打得更慘。唯一能做的就是下狠手,寧願我把行兇方打死打殘,我陪錢我坐牢,也不願行兇方把我打殘打死。並且這樣做的人多了會有效的震攝更多的想行兇的壞人。有些法律其實不符合道義


用戶9595192924280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層次來看:

第一層次:你和對方多人之間是不是發生了鬥毆?

區別是否是鬥毆的標準一般是看你們的行為是不是以故意傷害對方為目的,雙方有沒有將這一行為持續下去。如果是,那麼就認定你們的行為是鬥毆。《刑法》領域認定鬥毆中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

此外,如果你屬於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還要承擔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將對方打成重傷或者打死,直接就會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在以上的鬥毆過程中,如果你

已經被打倒在地,舉手認慫,而對方依舊以繼續傷害你的目的繼續毆打,此時你就可以反擊他,將其反擊致死的後果,在理論上是成立特殊防衛(正當防衛的一種),不負刑事責任;但在事實上,一般而言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個層次:你的反擊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這個層次的判定和上述第二段的判定規則差別不大,關鍵看你的是否具有防衛目的,防衛行為與對方對你扇臉、腳踹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相當性。

1、對方是對你扇臉、打耳光,但你反擊時卻是拔出一把小刀將其中一人殺死

這就是典型的侵害行為與反擊行為在手段(方式)上的不相當,這時如果你無意中戳死了一個人,此時你的行為會構成防衛過當,對該人的死亡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甚至你的行為也不會考慮防衛過當這個層次,直接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2、對方扇你臉、打你耳光,你反擊時對他們也是拳腳相加。但你沒有防衛目的,而是抱著自己要拼命和他們鬥,直至同歸於盡的目的打死了其中一個人

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隱形要求是防衛者必須具有防衛目的,如果真的屬於上述情況,你的行為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直接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題主所述的行為究竟如何才能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

其實就是對方扇耳光、打你臉的行為在事後被偵查機關或者法院認定為是

嚴重危及了你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此時你在具備防衛目的之情況下打死了其中一個人,此時就會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但畢竟對反擊行為致死的那個人,錢還是要賠的。


廌法驛站


剛看過頭條新聞,北京某大學生被幾人欺凌,忍無可忍用手中刀致死二人被判刑。法官的理由是:1.被幾人拉走時沒有呼喊求救;2.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手中有利刃。讀了這些,你還敢去反抗嗎?


用戶2330350651874


這種情況極其容易造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的條件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是防衛行為只針對不法侵害,三是不能超過合理限度。如果對方沒有對你的人身造成生命威脅時,你的行為很容易超出法律對你的保護。


分析以下幾種可能:

一、對方圍毆你,你反擊,警察介入,可能演變為鬥毆事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估計下次見面還打你。

二、你打贏了,對方進醫院,在警方查明責任之前,醫藥費少不了你的,然後配合警察調查取證。


三、你奮起反擊,誤殺一人,你有可能承擔防衛過當的民事和刑事責任。賠錢肯定有,判刑也有可能。

四、挨一頓打,報警,此時你是完全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各項費用,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旁觀者,還是勸你退一步海闊天空,前面幾種太划不來了,你本來就是受害者,最後還得承擔責任,賠錢擔責,雖然當下想想挺受氣的,但過一段時間,你會感激自己當初的穩重和退讓。


深讀晚安


暈!你口供就說當時感覺自己是不是已經被打死了,活不了了,所以當時分不清自己是不是已經受了致命傷害的情況下做出了反擊,也忘記當時是怎麼反擊的、是否把人弄傷了!案例借鑑崑山龍哥案例防衛人的陳述!


內行外行668


你是正義的反抗,支持!罪不罪不重要,先保護好自己,震攝住侵犯者是首要問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諾犯我,我必犯人。”在內,國人不養成自衛的觀念和精神,那麼對外來的侵犯就會懦弱。危機時刻不是講道理或等待法律平判的時刻,以暴制暴才能換來安全。什麼“防衛過當”我認為有些謬論。衝動的情況下那還顧得了那麼多?


華林秀水


犯罪的。

根據最新的高法解釋,你只可以用同等強度的暴力進行正當防衛。

譬如對方想扇你耳光,你一刀把人捅死,這就是明顯超過必要強度了。

譬如對方想殺你,你一刀把人捅死,這就是正當防衛。

譬如對方想扇你耳光,你一把把人推出去好幾步,你就是正當防衛。

不清楚可以繼續問我,小常律師為你解答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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