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用陌生人的朋友圈照片做成短視頻併發布,違法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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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念


有人用我發在朋友圈的疫情期間戴口罩出去購物等活動的照片做成了短視頻,點擊量很高,這個人我不認識,聯繫他刪除被拒絕了,這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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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用陌生人的朋友圈照片做成短視頻併發布,違法嗎?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羅關洪:


有人未經您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您的肖像製作視頻並傳播,筆者認為該行為侵犯了您的肖像權,是違法行為。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詳述理由如下:


一、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公民肖像一般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形象,反映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必須具有真實可辨,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公民肖像在圖片或畫面中,應占整個圖像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儘管別人是用您戴著口罩購物的照片,這些照片只要符合上述特徵,就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肖像權。


二、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一是您的肖像被使用,包括一切再現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為;二是使用時未經本人同意,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同意而使用,侵犯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也表明使用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無阻卻違法的事由,即非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如宣傳本人先進事蹟、新聞報道、通緝逃犯或罪犯、刊登尋人啟示等使用肖像均屬合理使用,不是侵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現在的一般做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傳播也構成侵權。


三、侵權者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上述法律規定的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因此,您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如果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給您造成了嚴重的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您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從廣:


他人下載照片使用的行為違法,涉嫌侵犯你的肖像權,以及可能侵犯你朋友圈照片的著作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肖像權是肖像權人專有的人身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他人下載你的疫情期間戴口罩出去購物等活動的照片,未經你同意,製作短視頻予以發佈,點擊量很高,涉嫌用於商業用途,具有營利目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權。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因此,你有權要求對方刪除,如對方拒絕,建議向視頻發佈平臺、相關部門投訴,必要時走訴訟程序進行維權。


對於侵犯照片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權利人有權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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