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農村調解糾紛的一些方法》——討論稿

《談談農村糾紛的調解的一些方法》

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不斷髮展,農村土地建房問題突出,老舊房子要翻建,農村各種承包地在出現,外出打工的常年不在家的越來越多。農村第2次土地承包確權證的確權錯誤等等,導致了農村矛盾的增多。農村中新的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如何抓好農村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工作,把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是維護農村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做好農村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應當充分借鑑和利用中醫治病“望、聞、問、切”這四法,按照由表及裡走好四步。

中醫治病講究的是“望、聞、問、切”,通過細緻入微地觀察,聽診把脈,追根溯源,藥到病除。可謂由表及裡,對症下藥,治病救人。用到農村矛盾糾紛調解上,同樣適用。好多農村矛盾糾紛,按照這四個方法步驟做,都使矛盾雙方冰釋前嫌,化干戈為玉帛。

望,即是仔細觀察。一是觀察當事人;二是檢查現場與痕跡,認真做好現場勘驗、物證提取,仔細觀察當事人的衣冠穿著、表情神態,瞭解當事人的內心世界,為開展調查、調解工作提供依據與基礎。如處理農村老人贍養問題的糾紛時,只要多留心一下老人的衣、食、住、行,再仔細觀察其子女衣、食、住、行,矛盾所在、誰是誰非,顯而易見,接下來的調解工作就好做了,比如最近調解一個故意賴賬的人此人喂有幾十頭牛,讓人給他送豆餅的時候不打欠條,不給現錢,這樣的人提前就做好了不打算給錢的準備對與這種的人你法律證據不掌握在手中,要想調解比登天還難。

聞,即是耐心傾聽。觀其人的表現,當事人(申請人)對你“講”,既是對你的信任,又是對自己壞心情的渲洩,這也是當事人往往越講越激動的原因。因此,要讓當事人“講好”,等發洩完了,心情平靜下來,事情也就好處理了。所以,當事人陳述時,要做到:

一是、耐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辯解,哪怕是哭述和叫嚷,因為當事人本來自己就無法解決矛盾,有的認為有苦難言、有理難辯,長期積壓在心中的苦悶無處傾訴,甚至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被逼無奈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尊重他並用心、專注地聽完他們的陳述,聽完他們憋在心中無處傾訴的苦衷和怨言後,他們才會慢慢靜下來聽你的;

二是、不隨便打斷或制止當事人講話、陳述,要尊重他們,不管他們講對、講錯,首先讓他們講完;三是不能因為當事人不懂法、講錯了話就嘲笑他,要讓他從我們的言語、眼神和行為中找到信任和公平、公正的信息;四是認真聽,從中挖掘有用信息。我調解過一個養女與養父的糾紛。這個養女成人結婚了。婚後很少去養父家裡了,養父就氣要求堅決斷絕與養女的一切來往。原因是養父把女兒養大了,沒有得到一點子女之愛。他還沒有五包供養了。

問,即是詳細詢問。詢問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事情的起因經過、當事人的心理想法等,這是深入調查、弄清實情,也是語言溝通、平靜心情所必經的工作。詢問時,一是要心中有“神”,爭取做到簡潔明瞭、思路清晰敘述。

二是、語言、眼神要滿載公平、公正的信息,切忌歧視,要讓當事人對我們產生一種信任感;

三是、要用寬慰、理解的態度和親切的言語讓他們平靜下來,然後把他們帶入我們的工作思路之中,讓當事人配合我們的工作;四是要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背景情況,要找合適的、正直的和了解情況的人調查取證。特別要注意的是:不要在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家中吃喝或頻繁接觸,以免引起誤會和反感;不要隨便發表觀點,防止出現偏差,在沒有調查清楚相關情況之前,切不可事情沒了解清楚就下調解處理意見,這樣容易失去一方的信認。

切,即是找準問題切入點,摸清當事人的底線。糾紛的根源就是雙方利益的衝突點,要解決問題就要找準切入點,這個點就是雙方的利益底線,在調解中一般要了解掌握受害人最基本的要求和行為人最大的承受能力。把住了雙方當事人的“底線”,調解工作就容易了。如果雙方分歧過大,只要加大工作力度,並在雙方最初的底線上做適當調整,一般最後也能讓雙方基本無異議,簽訂調解協議。同時還應注意:一是雙方的要求必須是正當、合理、合法的要求,不能傷風敗俗,無理無據;二是調解過程中,要將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倫理道德與地方習俗、村規民約和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做到公開公正,有理有據;三是勸解、瞭解工作要分別進行,不能簡單地將雙方當事人揉合在一起,籠統的談。

以上工作做好了,處理矛盾糾紛時,就能真正瞭解當事人的事、掌握當事人的心中之想,爭取工作的主動權,調解工作也就能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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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調解方法的切入點上有下列參考:

1、徵求意見法;

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數額較小的經濟債務等糾紛,即發動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親朋好友,親勸親、鄰勸鄰、知心人勸知知心人,往往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適用於鄰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汙染等糾紛。方法是:讓一方當事人親臨現場體驗,使其感化,達到矛盾糾紛的解決。

2、聯合調解法:

適用於影響面大,涉及面寬的水利、山林、廠社、勞資等群體糾紛,當出現較大糾紛時,既不要怕,更不能迴避,要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由領導出面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與做工作,一面穩定群眾情緒,一面派人調查取證,組織協調得力人員,集中時間調解,盡全力化解矛盾。

3、緊急處理法:

對與適用於時間緊、危害大,不及時解決,就可能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傷害的要採取快速處理法。比如:即將發生打架的糾紛、停水斷電糾紛、水質汙染糾紛、影響生產生活的糾紛,必須立即解決,使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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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別調解法:

適用於婚姻戀愛、名譽、個人隱私等糾紛,可採取單獨做工作,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外地,可採取電話聯繫、寫信溝通的方法,待雙方意見基本一致後,組織雙方當面調解,以達到預期目的,這次疫情期間的幾個婚姻糾紛我就是採取的此法穩定了一個家庭,減少了矛盾雙方的痛苦。

調解中還要注意調解程序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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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調解。這類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願原則。

2、依法調解

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於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衝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民主調解

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各類承包地糾紛案件要邀請律師參與,調解建築工程,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錶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賢達、家族長輩等。關於調解糾紛之事不對之處希望批評。歡迎提出寶貴意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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