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法院進行調解必須雙方都到場嗎?主要調解被告還是原告?

梅宜明


調解是和諧、快速且經濟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在家事糾紛領域,調解有利於化解矛盾、調和感情。離婚案件涉及婚姻關係、財產關係、子女關係等內容,關切雙方利益,因此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且都在場才能進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依法應當進行調解,而且調解貫穿案件審理整個過程,甚至現在很多法院都非常注重家事調解,設立了家事訴前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立案之前就開始進行調解。

離婚案件調解合好的,起訴一方向法院申請撤訴即可。調解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的,法院將調解內容記入筆錄,出具調解協議書,雙方簽收調解書離婚即可生效,婚姻關係解除。




律師老朱


是的,必須雙方當事人都要到場。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從開庭前到庭審中,都自始至終貫穿著調解為主.判決為輔的原則,就是在開完庭後,當事人雙方有調解意願,人民法院也會以調解結案的,調解是當事人雙方的事,並不是針對被告一人的事情,這需要婚姻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協商一致,達到共同意願,才能調解成功,否則,雙方的意見很大,很不能吃了對方,人民法院也是調解不成的,這樣對以後的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配等等,都產生了不少的矛盾,有的離婚案件,還要法院執行庭進行子女或財產的執行,給社會帶來了不必要的不安定的因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