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嫖娼二名賣淫女,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刑法的進步就是在不斷爭論中進行。


那麼同時嫖娼二名賣淫女,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類似的判例基本沒有,對待此類案件須謹慎,因為存在一定的爭議性。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同時嫖娼二名賣淫女,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同時嫖娼二名賣淫女,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


第一種觀點:嫌疑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主觀上具有聚眾淫亂、尋求刺激的故意,嫖娼者雖然是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的,但賣淫女主要目的是為了賺錢營利並不是為了尋求刺激,而本罪的特點是這麼多人聚集在一起共同亂交、濫交。嫌疑人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招嫖二名女性同時性交的服務,與聚眾淫亂罪的特點還是不同的,不能貿然的認定為犯罪行為,可以對嫌疑人做行政處罰。

第二種觀點: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同時嫖娼二名賣淫女,符合聚眾淫亂的“聚眾”要求三人以上(人數包括召集者本人)。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