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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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術語

所謂術語,即在特定學科領域用來表示概念稱謂的集合,在中國又稱為名詞或科技名詞(不同於語法學中的名詞)。術語是通過語音或文字來表達或限定科學概念的約定性語言符號,是思想和認識交流的工具。根據國際標準,“術語”一詞僅指“文字指稱”。但許多人使用此詞頗為混亂,時而指指稱,時而指概念。這可能是由於言者腦中概念漂移。但也可能同加拿大術語學家隆多給出的另一定義有關,即視術語為索緒爾意義的語言符號,為所指和能指的統一體。

個人解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

2.0.1 工程量清單: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2.0.2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佈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表格。

2.0.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表格。

2.0.8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2.0.31費用: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2.0.45 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二、一般規定

3.1計價方式

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1.5 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1.6 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2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

3.2.3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3.3 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4 計價風險

3.4.1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3.4.2 由於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佈的除外;

3 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

3.4.3 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按本規範第9.8.1---9.8.3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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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控制價

5.1 般規定

5.1.1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

5.1.4 招標控制價應按照本規範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

5.1.6 招標人應在發佈招標文件時公佈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5.2 編制與複核

5.2.2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及其費用。

5.2.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5.3 投訴與處理

5.3.1 投標人經複核認為招標人公佈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範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佈後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5.3.8 當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與原公佈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於±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需要重新公佈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佈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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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報價

6.1 一般規定

6.1.3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6.1.4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6.1.5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應予廢標。

6.2 編制與複核

6.2.3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6.2.4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範第3.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範第3.1.5條的規定確定。

6.2.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金額;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6.2.7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6.2.8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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