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您有一份稅收優惠通知,請查收

為促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恢復工作,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現就有關稅收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個體工商戶,您有一份稅收優惠通知,請查收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2020年2月底以前發生納稅義務的,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發生納稅義務的,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三、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按照13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稅申報時,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四、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取得應納稅銷售收入,其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發票有誤需重新開具的,按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六、納稅人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不滿36個月的,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本公告實施之日前,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稅率或者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的,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恢復退(免)稅,都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稅從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貨物和服務的退(免)稅政策將恢復。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稅率或者出口退稅率變動之日(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2019年4月1日)起的任何一個增值稅申報期內,按照本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提交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恢復表(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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