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惩“票油分离”,整顿成品油行业涉税违法行为

严查严惩“票油分离”,整顿成品油行业涉税违法行为

“变票”虚开刑事风险已开始向石油炼化企业横向延伸,公安机关既查中间贸易环节的过票及变票企业,也查两头石化产品销售及炼化企业,公诉机关最终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当前石油炼化企业涉“变票”虚开

刑事案件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们的经验显示,在变票虚开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变票交易链条中所涉及到的石油炼化企业的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类是直接等同于中间环节的过票、变票企业进行处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参与人员予以逮捕羁押,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其中部分是在过票、变票企业当地推进司法程序,提起公诉,风险极高,部分是移回到炼化企业所在地处理,风险次之。

第二类是在变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形下,要求炼化企业缴纳巨额罚款,炼化企业为此承担巨额财产损失,且无法解决补缴消费税的根本问题,以致财产白白损失。

第三类是尚未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但由于与贸易企业有未完成交易而被涉案贸易企业所在公安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押油品货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何正确认定石化变名虚开案中

“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四类核心证据?

从变名涉嫌虚开案中的几类核心证据,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充分论证该类案件存在“真实交易”。主要涉及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大类证据。

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货物是变名虚开案中最为核心的证据,用于证明整个交易环节存在真实的货物来源。

变票虚开案中的货物一般为

原油、沥青或者其他半成品油

货物直接由购货终端的石油炼化企业安排运力从交易环节初始端企业所在地或者其油品存储地运输至炼化企业进行生产加工或者调和;

油品购销合同证明购销双方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购销合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原料出入库单和确认单、过磅单、货权转移凭证、销货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货权转移;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了交易存在真实的资金流向,各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结算合同项下款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了购销双方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的货物数量以及金额相符;

运输发票证明了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货物最终由石油炼化企业提走;

记账凭证证明了企业根据真实交易情况入账,不存在弄虚作假虚构交易凭证的情形。

至于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不能重言辞轻证据,仅凭口供定案。

以上证据均表明,在油品购销环节,各企业均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并最终取得货物所有权,炼化企业最终组织运力将货物运输至企业进行生产或调和,其他企业也均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了其合同权益,整个交易链条各合同主体 之间的购销交易对应有真实的货物来源,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税务稽查将带来什么影响?

国内民营加油站之所以能够用低价冲击市场,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部分加油站从不同渠道取得不带票的油品,而贸易商将油票进行分离,部分炼厂为逃避消费税,将化工票给到贸易商,贸易商将不带票油品销售给加油站,也导致了行业油票的乱象丛生。而这次如果税务稽查风暴在加油站终端展开,那么必然带来以下影响:

1.部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地方炼厂销售将面临困境。由于加油站的税控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联动,地方炼厂逃避消费税风险变大,成品油带航煤、有机热载体、沥青、粗白油等票进行销售风险将非常巨大。炼厂带成品油票进行销售将成为常态。

2.加油站的无法再取得不带票油品。与主营油站竞争力变弱,靠打价格战的手段将成为历史。民营加油站如何面对新的市场压力将成为课题。

3.全国范围内对流动加油车,撬装加油站的严查也恐将进入日程,对于工矿企业,厂内加油等行为也将成为税务的监管重点。

4.贸易商不带票销售的市场空间将被严重压缩。随着银行对公转私等要求,贸易商靠“票”赚钱的日子可能将步履为艰,发票中的操作空间越来越小,成品油贸易的乱象有望得到改善。

市场进一步净化能够让成品油销售有更好的发展空间。缴税纳税本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成品油零售企业如果市场价格稳定,将不再会有混乱的价格战,利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得到了保证,加油站向市场提供的油品质量也会有明显提升,油品差异将进一步缩小,更有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

私信加油站,获取营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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