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私賣耕地違法佔地建房,應該如何處理?

青春不言敗394


土地不僅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同時更是國家立足與發展的根本。農民對土地的渴望和依賴是,中華民族長盛不衰的根源所在。所以在我國實行了最為嚴厲的土地管制制度,也把土地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入法,即“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同時我國規定了耕地紅線18億畝不減少。但目前罔顧法律私下買賣耕地,違規建設現象仍十分突出。對此,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如何查處的呢?



一、嚴禁私自買賣耕地

土地從性質上可劃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從土地用途上主要可劃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所以耕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依照一定程序以戶為單位發包給農民的,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農民取得是承包經營權,不是所有權,對於承包的土地需要依法經營。


上面講到了,我國實行土地管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是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也編制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禁止佔 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農民個人是否可以在自家耕地建房?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農民建房只能在自家宅基地建房,還得符合相關規劃,而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還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所以,就不要再提在耕地上建房子了,即使例外,還得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你也辦不下來,有這個想法的還是洗洗睡吧!

三、耕地擅自建房的處罰有哪些?佔用違法建設,耕地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是觸犯刑事責任的,要受到刑事追究,這個暫且不說了。只談談其他處罰吧。

第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擅自買賣耕地行為的處罰

第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二,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首先是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以上就是大概情況,最後提醒大家:現在都是衛片執法,衛星在頭上飛著,分辨率極高,稍有違法建房的看得清清楚楚,佔用耕地建房不可取,到時拆除違法成本就太大了,哭😭都找不到地方。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承包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

有需要這方面法律問題的,請關注我醉美梨鄉,我將為你認真作答!


醉美梨鄉


農村私賣耕地違法佔地建房,首先這種事情現在在農村很普遍,很常見有的是圈佔農田建設工廠,養雞場、飼料廠、玉米收割廠,對這些事情貌似在農村見怪不怪了,有些人更是大肆建設!


不可以違法圈地建設

圈地建設房子愈演愈烈,基本可以分成三種原因的:


一:村裡房子規劃不合理自己搬遷的開闊的合適的農田上建設房子,這種問題很常見,在我們村莊以前都是靠裡,但是房子衚衕很小車基本進不去,如今很少人在裡邊住了都是搬遷到南邊了,但是很多不是宅基地而是農田,對這種情況見怪不怪了,很多村莊都是這樣,也沒有人制止,所以農民感覺這是理所當熱!造成了大量耕地流失老的宅基地閒置,主要是應該重新規劃未建設的宅基地這樣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二:第二種就是家裡兒子多一處宅子不夠,這樣的人家也很多很多都是佔用了耕地建設新的房子,因為宅基地不夠用,有的老人還要單獨住造成了這樣的局面,但是在農村這是常態了,結婚必須人手一處房子,很少有兒子和其他的兄弟住在一起的,所以這也是一種狀況!



三:這種就是惡意全佔農田,進行自己的利益操作,比如開飯店,開各種工廠,這種是明令禁止的。這種情況應該完全杜絕,把個人利益凌駕於法律之上這種事完全不能發生,東窗事發損失慘重。


總結:農村佔用耕地應該合理解決,聽取農民訴求合理規劃和引導,共同建設美好的明天!


城鄉影像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村民有承包經營權,既然村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那麼私下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賣了,肯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私下將耕地違法賣了並違法佔地建房,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私自賣的土地不能被確權登記。因為,農村土地不能買賣,私下把土地賣了,不受法律保護與認可,即便你將土地賣了,原則上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屬於你,但是在土地確權登記時將土地確登記在你名下的話,買土地的人肯定不同意了,這就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爭議,有爭議的土地不能被確權登記,只有確定土地的使用權之後才能被確權登記。

其次,在耕地上建房,改變了土地的用途,村集體可以收回這塊土地。農村建房使用的是宅基地,而宅基地屬於建設用地,如果想在耕地上建房,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否則就屬於違建,村集體作為土地的發包方有權要求你拆除耕地上面的房屋,恢復耕地的本來面貌,如果再三勸阻你不聽取的話,村集體可以收回你耕地的承包權,然後將耕地上面的房屋進行拆除,損失由買賣土地的人承擔。

所以,針對這個提問,只有一條解決的辦法,那就是買賣土地的雙方自行協商,將耕地上面的房屋自行拆除,並解除土地買賣協議,由此導致的損失各自承擔。不然,會導致房屋被強制拆除,土地承包權被收回的後果,孰輕孰重一眼便知。


農村一山貨


農村私賣耕地違法佔地建房,應該如何處理?

私賣耕地?違法佔地建房?村委會、村小組是幹啥的?不可能不清楚?只不過是還沒到處理的時候,睜隻眼閉隻眼而已。


對於農村的土地來說,都是村集體的所有權,村民只是有使用權而已。而且,對於耕地、宅基地、荒地等村集體的土地,都有相關法律、也都有相關的法律解釋,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對於題主說的這類私賣土地、違法佔地建房等情況來說肯定違法的。

對於耕地來說,是不可能進行買賣的。雖說一些農村有些人將自己承包的耕地作價永久出售,但是這種方式是不會被村委會承認的,私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的。而且,對於這類買耕地的人來說也是不能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承包人的,也是不能經過確權的。最多的也就是相當於流轉了剩餘的承包期而已。

而對於佔地違法建房就更簡單了,前不久的“秦嶺別墅事件”就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違法佔用土地建房的案例,最終的結果不也是拆了嗎?所以,對於這類人來說最終也是花了錢、定為違建、最終也是被拆除的命運,得不償失,沒什麼意義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在農村生活過的人我們大家都知道,這農村的地雖然歸自己種但是最終還是屬於國家的,耕地的性質和宅基地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私自的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輕的遭受嚴肅的處理,如果重的話是要判刑的!尤其是現在的房子可不是誰想建就可以建的,在我們村裡想要建造新房子那必須得先到村委會申請可以建造的土地,還必須得辦理的相對應的宅基地手續,如果實在是沒有多餘的宅基地的話,可以由村委會向上級部門申請,走土地流轉的手續,這一套手續辦齊以後在能夠合法建造自己的房屋!

但是近些年來國家對於土地的使用已經加大了管理力度,任何人也不能破壞國家耕地的紅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也加大了對所屬轄區土地的管理和排查,可以這麼講從地面到天空之上都有人在無時無刻的監視著我們腳下的土地,如果發現你在耕地之上私自的建造房屋那麼就會把你的問題反饋給當地的執法部門,由當地的執法部門直接的介入,然後對其私自建造的房屋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拆除和行政處理!所以大家還是要多加的注意,不要抱那種僥倖的心裡,我們自己可以通過的途徑獲取自己想要建造的宅基地,不要投機取巧佔國家的利益,那樣的情況是行不通的,遲早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謝謝大家希望大家能夠多多的給我評論!


惠農圈


問:農村私賣耕地違法佔地建築,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必須確定,任何一塊土地都是國家的,老百姓分的土地只有耕種,管理、使用權。如果將土地私自出賣,必將觸犯巜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一旦發現,必將受到法律嚴肅處理。


在農村,各地區基本上停止批房,也就是說,農民想建房基本上是不會被批的(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違法佔地上搞建築,情節是非常嚴重的。一經發現,違法建築將被拆除,並依法處罰。

話又說回來了。現在各地在耕地上建了大量的大棚,雞棚,養豬等等建築,但這些建築都屬於臨時建築。政府是默認的。一旦國家徵用,將無條件坼除。


不可否認的是,有個別人在耕地上建私房問題,這只是民不舉,官不糾。但是,一經發現或舉報,後果不堪設想。

做為公民,必須遵紀守法,一切按法律辦事,才能睡上安穩覺,否則,早晚是病!


沙塵暴5478


首先應該明白一點兒最基本的,就是土地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財產,你只可以使用,而且只能當做耕地使用,不可以亂搭亂建,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有的農民以為自己承包了土地,就有了土地所有支配權,在承包地內隨便建房,這是不允許的。像農民承包的果園,為了管理方便,也不是不允許農民搭建看護房,只是搭建的面積有規定。



具體面積可能各地區不太一樣,我們這裡是22-5平米。有的人會趁此就在果園裡大興土木,把果園當成了自家的宅基地,齊刷刷蓋起來嶄新的大瓦房。過去土地法沒有這麼嚴格管理的時候,蓋了也就蓋了,現在各級政府嚴格把控亂建房屋,很多過去違法所建的房子,被衛星拍攝到了,只能無償拆除。雖然有些心不甘情不願,也只能全部拆除。

只蓋幾間房子住還好說,拆了雖然也讓人心疼,可終歸損失少一些,有的人可就慘重了。前年在我們這裡有人投資幾百萬,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擅自在耕地裡建起來一座廠房,後來鎮政府限期在幾天內,把廠裡的物品全部搬出去,然後一夜間,幾百萬化為一堆廢墟。



半個月前,跟一個在鎮政府上班的朋友聊天,她說最近一段時間恐怕會很忙,連星期天都不能休息。我問她什麼事這麼忙?她告訴我說,今年剛過年就開始拆除違章建築,主要是村裡亂圈亂佔搭建的房子,包括門口的小草屋和廁所,全部拆除。還有的人在自家自留地或者菜園裡蓋的房子,以及過去在公路邊建的商品房,這次也一併拆除。可能有的人會說,既然違法,為什麼前些年不拆?當初蓋的時候怎麼不阻止?前些年土地法還沒有這麼健全,便宜佔了也就佔了,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宅基地,也沒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現在這個便宜不讓佔了,就只能拆除了。



農民們都有自己的口糧地或者承包地,可能年紀大了不能種地了,可以轉給兒女或者別人耕種,也可能因為別的原因不能種地了,同樣可以轉交給其他人耕種,這些都是允許的,但是私自買賣肯定是違法的。因為土地不是你的私有財產,你無權進行買賣,更不允許將耕地另作他用。

不可否認,在農村,有的人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韙,非要在耕地上做別的文章,這樣的情況,如果有人舉報,或者被查實,結果不言而喻。


靈子


國土是全民所有,而農民耕地是集體有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主權。所以國土私人無權作價賣買之權。權屬的清廉。才能維護國土的尊嚴。人權的平等才能凝聚民團結。比如。父母生兒肓女。有監護權而不有賣買權。而長大為人的兒女冇責任撫養父母之責。所以說。農民有權耕地使用權。不能賣買之權。而昊有權維護不受非法侵權之責。保護耕地,人人有責。人以吃為天,以穿為地,土地的權屬是屬於國有,公民所有。使用權犀有耕種之權,而非土地私有賣買之權。私白賣買耕地是侵犯了公共財戶權,公共財產是神聖不容侵犯。所以私自賣買國有土地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應嚴罰強佔國土諜取非法暴利的監管主責人的法律責任。歷史教訓我仍,私有土地是人類歷史的倒退。土地平均人權平等的今天做人尊嚴,不昊天丟下來給的,也不是乞討來的,更不是列人憐惜施捨來的。而是千年萬代的正義允驅者仍千秋萬年英勇奮鬥犧牲生命流汗流血爭鬥勝利才得來的。賤踏國土就是賤踏人權平等尊嚴,喪失人權就是亡國之奴。中華人民芸和國為什麼這麼響亮雄莊,因為是人民當家作主之聲。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鮮豔美麗?那是捍衛國土的神聖與做人權平等尊嚴,那是無私奉獻人類和平事業的英烈鮮血染成。所以維護國有公芸戶權不爰侵犯。是公民共同職責與責任。清查回有土地請白。還原國有權利。是執法部門人員的職責,才對得起人民予於的權利與信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當家的主人,為人民服務是廉潔理政的天職。為人類走上和諧文明的建設而奮鬥。


用戶62724577046


首先,這個問題不準確,農村耕地土地是國有和集體的,是不能私自買賣的,只能流轉經營權,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有土地都必須按照核定用途予以使用,使用權人不得私自變更土地用途。

尤其對於耕地來說,國家政策法規對此保護非常嚴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明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如果村民想要建房,正常的審批流程應當是在申請到宅基地使用權並被批准建房後,才能在獲批的宅基地上、核定面積內建造房屋。這樣建造的住宅才屬於合法住宅,才能獲得鄉政府的確權登記併發放小產權證。

如果村民未經審批就私自在耕地上建造房屋,那麼就完全屬於違章建築。在管理不嚴的情況下,輕則不能獲得確權登記,而在管理趨嚴的情況下,重則房屋會被強制拆除,並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當然,幾年前在耕地上私自建造的住宅,最有可能的結局就是被強制拆除。此前有過很多案例,在耕地上違建的農村別墅被炸燬了,所以對於耕地保護,農村朋友一定要了解掌握,違法很可能就在你身邊。




人間四月天天


在我們國家裡,土地是屬於國有土地,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村集體土地己承包到戶,並且也已相應確權,但這個權並不是個人對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

集體土地己承包到戶(個人),在集體內部是可自行流轉承包工地的使用權,但並不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對於買賣土地,即沒了所有權,又何談於對土地的買賣。買賣了,有合同協議也是無效的。只有合理合法的繼承。而即然承包了土地,也可依法依規對進行對土地流轉其經營權,流轉到具有能力經營的種植大戶,合作社等,也是可以的。


至於在土地所使用的過程中,並不能用來做違法建房等自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建房在村集體裡已統一規劃宅基地,並且是一戶一宅政策。對於私自佔用土地建房已是屬於違反國家相應政策法規,是不允許的,違輕者是必要拆除還原土地所屬性質,嚴重者除還原土地性質外,還要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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