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目前,我区已进入复产复工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晋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榆次分局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在榆次分局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各派出所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提倡流动人口网上申报。建议微信关注“山西公安”公众号,进入“民生警务”,注册“一网通办”平台,选择“户口类业务”中“流动人口服务”项,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业务功能进行登记,避免人员接触。

四、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有单位雇用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榆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榆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六、流动人口要第一时间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房主或以其他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工作,疫情期间应当及时向公安申报,故意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治安处罚,对弄虚作假影响疫情防控,导致疫情传播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户政窗口咨询电话


户政科

0354-3117181

郭家堡派出所

0354-3026110

使赵派出所

0354-2456110

乌金山派出所

0354-2512337

张庆派出所

0354-2777110

修文派出所

0354-2710573

东阳派出所

0354-2754110

北田派出所

0354-2689110

什贴派出所

0354-2554110

长凝派出所

0354-2612714

庄子派出所

0354-2682414

东赵派出所

0354-2633110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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