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印章,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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