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推進南寧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後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掛牌成立,並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一稅務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二稅務分局、廣西首府地方稅務服務中心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一稅務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二稅務分局、廣西首府地方稅務服務中心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印章,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印章。

二、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後,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檢查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四、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七、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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