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执法更应有理有据有温情

疫情期间,执法更应有理有据有温情


罗恒律师(邮箱:[email protected]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保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川、渝办案


近日两个事件触动了老百姓的神经,一个是:河南省濮阳市一村民因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被防疫人员捆绑在墙上“教育”。另一个是:湖北省孝感市一家三口疫情期间在家打麻将被邻居举报后,防疫人员涉嫌打砸、打人等行为。大家的关注点可能在于:1.捆绑执法方式是否恰当?2.执法人员执法时可否直接谩骂或当场砸涉案财物?今天给大家谈谈行政执法问题。


一、执法应当有理有据有温情

对于疫情期间如事件一中的捆绑式执法和事件二中的主动攻击式执法,我认为都是不可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大部分老百姓对于具体的行政管理法规等不是很熟悉,需要执法人员耐心解释,才能理解到疫情期间管控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管控秩序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如果执法人员一上来就直接动手、动粗口、警告N次后直接拘留,在整个过程中缺乏解释和告知等前置程序,这可能让人难以接受。


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这样的要求:

1.执法人员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2.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3.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4.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另外强调:在疫情期间,本身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社区/村委、小区保安等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时候(比如守小区口、街口、路口等),更需要耐心解释执法依据(管制规定)、违法后果,请勿一上来就用言语激化矛盾,甚至诱导部分不理性的老百姓违法被拘。尊重他人,耐心解释,我相信很多人都会理解这样的管控措施,也会依法遵守。

二、慎用行政拘留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

对于肆意打骂疫情工作人员、破坏现场设施的违法人员,我认为实施行政拘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因疫情工作人员首先主动打、骂、甚至暴力执法、以违法的方式执法等导致的纠纷,建议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调查清楚全程事实。对疫情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法评判和处理,对老百姓慎用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最近发生的妨害公务刑事拘留案件较多,在此谈谈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

(一)何为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何为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疫情时期,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受上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统一安排,参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属于在执行公务。但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自发性的或者超越委托范围从事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应属于公务范围。

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的侵犯对象:

1.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何为暴力、威胁手段

暴力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威胁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注意: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四)哪些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1.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2.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法规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普法)


(一)《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建议:执法应当有理有据有温情,行政裁量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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